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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改姓的孩子可以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问:
5年前我和丈夫离婚,2岁的儿子由我抚养。离婚后不久,经人介绍我与张某结婚。我们共同抚养我儿子和他已经上学的女儿,日子过得不错。不幸的是,不久前张某遭遇车祸身亡。因为事出突然,张某并没有留有遗嘱。最近,就遗产继承问题,我与婆婆发生了纠纷。婆婆认为,我儿子是我带来的,而且没有改姓张,不是张家人,不能被列为遗产继承人。请问:我儿子有没有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
薇薇解答:
你与张某结婚,你带去的孩子与张某的关系是继父子关系。这种继父子关系因你离婚再婚而形成。张某生前与你带来的孩子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4条、第27条以及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你带来的孩子有权以张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他的遗产,即使孩子没有改姓,也不会对这一权利产生影响。
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问:
我和妻子结婚一年后,患上了轻微的前列腺炎,妻子以我有性功能障碍为由,将我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除了均分现有的彩电等家庭财产外,还提出要2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婚前我给她送了8000多元的金首饰,还给了她10000元钱作为彩礼,她将彩礼钱买成了婚后我们共用的彩电等。请问离婚时我能向她索要那8000多元的金首饰吗?她要的精神赔偿我要给付吗?
薇薇解答:
是否能索要这部分彩礼应当看你们的具体情况。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如果在你离婚时因彩礼导致你离婚后的生活困难,那么你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这部分彩礼。否则不能要求返还。
至于精神赔偿,根据你的叙述你可以依法不予支付,除非她另外有证据证明你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因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前夫补发住房补贴,我有份吗
问:
我与前夫一起生活了5年多。半年前,我俩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前不久,我了解到在我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星期,前夫单位一次性给他发放住房补贴3万余元。我与前夫结婚后,一直生活在简陋的筒子楼里,吃尽了苦头,我认为这笔钱也含有对我过去艰苦的居住条件从经济上进行补偿的意思,应视为我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我理当有权享受。但前夫说是他所在单位发的,又不是我的单位发的,我不应该有份。况且,离婚时两人已经对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早已兑现。他还说我“出尔反尔”、“见钱眼开”。请问:前夫的住房补贴,我有份吗?
薇薇解答:
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更是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你前夫所取得的住房补贴是对他以前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种补贴,而当时他与你的婚姻关系尚处在存续期间,因此,这笔钱应视为你俩的夫妻共同财产,你也享有一半的份额。
问:
5年前我和丈夫离婚,2岁的儿子由我抚养。离婚后不久,经人介绍我与张某结婚。我们共同抚养我儿子和他已经上学的女儿,日子过得不错。不幸的是,不久前张某遭遇车祸身亡。因为事出突然,张某并没有留有遗嘱。最近,就遗产继承问题,我与婆婆发生了纠纷。婆婆认为,我儿子是我带来的,而且没有改姓张,不是张家人,不能被列为遗产继承人。请问:我儿子有没有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
薇薇解答:
你与张某结婚,你带去的孩子与张某的关系是继父子关系。这种继父子关系因你离婚再婚而形成。张某生前与你带来的孩子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4条、第27条以及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你带来的孩子有权以张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他的遗产,即使孩子没有改姓,也不会对这一权利产生影响。
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问:
我和妻子结婚一年后,患上了轻微的前列腺炎,妻子以我有性功能障碍为由,将我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除了均分现有的彩电等家庭财产外,还提出要2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婚前我给她送了8000多元的金首饰,还给了她10000元钱作为彩礼,她将彩礼钱买成了婚后我们共用的彩电等。请问离婚时我能向她索要那8000多元的金首饰吗?她要的精神赔偿我要给付吗?
薇薇解答:
是否能索要这部分彩礼应当看你们的具体情况。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如果在你离婚时因彩礼导致你离婚后的生活困难,那么你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这部分彩礼。否则不能要求返还。
至于精神赔偿,根据你的叙述你可以依法不予支付,除非她另外有证据证明你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因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前夫补发住房补贴,我有份吗
问:
我与前夫一起生活了5年多。半年前,我俩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前不久,我了解到在我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星期,前夫单位一次性给他发放住房补贴3万余元。我与前夫结婚后,一直生活在简陋的筒子楼里,吃尽了苦头,我认为这笔钱也含有对我过去艰苦的居住条件从经济上进行补偿的意思,应视为我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我理当有权享受。但前夫说是他所在单位发的,又不是我的单位发的,我不应该有份。况且,离婚时两人已经对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早已兑现。他还说我“出尔反尔”、“见钱眼开”。请问:前夫的住房补贴,我有份吗?
薇薇解答:
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更是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你前夫所取得的住房补贴是对他以前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种补贴,而当时他与你的婚姻关系尚处在存续期间,因此,这笔钱应视为你俩的夫妻共同财产,你也享有一半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