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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形式上已经建立了规范的公司监事监督制度,但是监事会在实践中普遍未能产生相应功效;后来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其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值得怀疑。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英美法系采“一元制”,大陆法系采“二元制”。相应的,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上。二者分别采独立董事模式和监事会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近年来呈现互相借鉴的趋势。应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监事监督制度模式,并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因素,加强监事的独立性和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改良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