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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与数据库的建设密切相关,数据库作为信息社会的重要信息源和传播工具需要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由于数据库传统版权保护模式的缺陷,欧美等国纷纷转向特殊权利保护,但历经几年之后的实践并采取得理想的效果。鉴于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和数据库产业发展滞后的国情,目前特殊权利保护并不适宜,现实的选择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