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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时效制度也称期间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应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制度。这是保障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行为的可预期性,防止行政许可机关以拖延时日的方式侵害相对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根本制度。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是刑法谦抑性精神的体现,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司法效益,稳定社会秩序等诸多价值。
关键词: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不足之处;立案侦查;追诉权;解决建议
一、时效制度的意义及要求
1.时效制度的意义
刑法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有效期限的制度。在规定追诉期限内,如果国家没有行使刑事追诉权,超过追诉期追诉权则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谦抑性精神的体现,是现代刑事政策的一种,其存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再犯新罪,以时间经过事实之力可推断其已悔改,不再有人身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究其刑事责任之意义。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既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也起不到震慑、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和教育群众的作用,反而引起敌视、抗拒审判和改造,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
犯罪案件发生后,经过一定期限没有审理和追诉,时过境迁,证据失散,侦查、起诉、审判进行更加困难。而设立时效制度,可以节约刑事司法资源,既符合刑罚经济原则,又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以最少的刑法资源,收获最大的刑法效益。同时,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因犯罪行为破坏的某一社会秩序以及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到恢复,若再重新追诉旧案,重提旧怨,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实行刑事时效制度,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又有利于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诉讼时效的设立却容易给心存侥幸心理的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可能。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追究,各国《刑法》在规定时效时,都同时规定时效的中断、延长。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时效中断、时效延长制度。
2.时效制度的要求
时效制度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职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使,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我国关于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三、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不利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如果案件已经立案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不论何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过往的陈年旧案经过较长的时间后,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为时间久远,证据灭失,给追诉造成困难,司法机关花费过多的精力打击过往的这些陈年旧案,将浪费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资源,不利于刑法效益。
四、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时效制度的问题在于立案侦查之后未能保证充足合理的追诉期限,不利于打击犯罪。而按照部分学者提出一刀切的无限延长诉讼时效则无限放大追诉权的观点,又不利于犯罪人人权保障。笔者认为可以将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都作为诉讼时效延长的一个条款,列入《刑法》第八十八条。延长时间为八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一倍。理由有:
1.有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其权力相结合
将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都作为诉讼时效延长的一个条款,列入《刑法》第八十八条,既保障了充足合理追诉期限又不至于使国家刑事追诉权无限放大,解决了现行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有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体现我国《刑法》谦抑性和人道性,是刑事立法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表现。
2.严格区分了侦查期内能破与不能破案件
用刑罚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公民合法权力是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保障充足合理的侦查、起诉、审判时间,是行使追诉权的基本条件。将立案、审查起诉、审判作为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保障充足合理追诉时间,有利于追诉权的行使。同时,区分了合理追诉期限内能破与不能破案件,防止浪费过多司法资源打击陈年旧案,有利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实现刑法最高效益。
3.严格区分了逃避与未逃避侦查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追诉时效期限逃避法律制裁并进而继续犯罪,有利于打击和预防逃避行为。对于未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应区别于有逃避行为的犯罪,应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在法定期限内,犯罪人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且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超过法定期限,以经过事实之力说明有悔罪自新表现,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语
针对我国新刑法中追诉时效的的现状,笔者觉得如果刑事追诉制度设置得合理,则既能体现现代刑法的立法精神,又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最佳效果,达到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58.
[2]弗洛伊德文集[M].东方出版社,1997.210.
[3]李双宇.关于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的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5,13(2):36.
关键词: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不足之处;立案侦查;追诉权;解决建议
一、时效制度的意义及要求
1.时效制度的意义
刑法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有效期限的制度。在规定追诉期限内,如果国家没有行使刑事追诉权,超过追诉期追诉权则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谦抑性精神的体现,是现代刑事政策的一种,其存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再犯新罪,以时间经过事实之力可推断其已悔改,不再有人身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究其刑事责任之意义。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既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也起不到震慑、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和教育群众的作用,反而引起敌视、抗拒审判和改造,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
犯罪案件发生后,经过一定期限没有审理和追诉,时过境迁,证据失散,侦查、起诉、审判进行更加困难。而设立时效制度,可以节约刑事司法资源,既符合刑罚经济原则,又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以最少的刑法资源,收获最大的刑法效益。同时,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因犯罪行为破坏的某一社会秩序以及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到恢复,若再重新追诉旧案,重提旧怨,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实行刑事时效制度,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又有利于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诉讼时效的设立却容易给心存侥幸心理的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可能。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追究,各国《刑法》在规定时效时,都同时规定时效的中断、延长。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时效中断、时效延长制度。
2.时效制度的要求
时效制度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职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使,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我国关于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三、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不利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如果案件已经立案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不论何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过往的陈年旧案经过较长的时间后,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为时间久远,证据灭失,给追诉造成困难,司法机关花费过多的精力打击过往的这些陈年旧案,将浪费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资源,不利于刑法效益。
四、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时效制度的问题在于立案侦查之后未能保证充足合理的追诉期限,不利于打击犯罪。而按照部分学者提出一刀切的无限延长诉讼时效则无限放大追诉权的观点,又不利于犯罪人人权保障。笔者认为可以将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都作为诉讼时效延长的一个条款,列入《刑法》第八十八条。延长时间为八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一倍。理由有:
1.有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其权力相结合
将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都作为诉讼时效延长的一个条款,列入《刑法》第八十八条,既保障了充足合理追诉期限又不至于使国家刑事追诉权无限放大,解决了现行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有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体现我国《刑法》谦抑性和人道性,是刑事立法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表现。
2.严格区分了侦查期内能破与不能破案件
用刑罚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公民合法权力是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保障充足合理的侦查、起诉、审判时间,是行使追诉权的基本条件。将立案、审查起诉、审判作为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保障充足合理追诉时间,有利于追诉权的行使。同时,区分了合理追诉期限内能破与不能破案件,防止浪费过多司法资源打击陈年旧案,有利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实现刑法最高效益。
3.严格区分了逃避与未逃避侦查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追诉时效期限逃避法律制裁并进而继续犯罪,有利于打击和预防逃避行为。对于未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应区别于有逃避行为的犯罪,应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在法定期限内,犯罪人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且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超过法定期限,以经过事实之力说明有悔罪自新表现,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语
针对我国新刑法中追诉时效的的现状,笔者觉得如果刑事追诉制度设置得合理,则既能体现现代刑法的立法精神,又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最佳效果,达到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58.
[2]弗洛伊德文集[M].东方出版社,1997.210.
[3]李双宇.关于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的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5,1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