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对立中的犯罪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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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医患关系的对立及因此产生的刑事犯罪近些年来引起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本文分析医患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对立的原因,为医患矛盾的预防提供思路。
  【关键词】医患关系;刑事犯罪;犯罪预防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提高,维权意识的觉醒,我国医患间的关系变得前所未有的紧张,冲突不断,稍有不慎就会将这种关系推向刑事犯罪。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医患关系中的犯罪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讨论医患间的纠纷及犯罪问题,应当以双方在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作为切入点。在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并不是以条文的形式存在的,大多是依赖俗成惯例或道德准则。随着法制的完善,目前我们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找到我国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特殊干预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项权利使医方能够排除患方的参与,限制病人的自主权利,实现自己的意志[1],单独对诊疗行为作出决定。是以特殊干预权的行使有着苛刻的限制条件,即便如此,也不能排除此项权利被不正当行使的危险。
  (二)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
  医师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前应对患者进行详细说明,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2]
  笔者以为,告知义务不能单纯地将其看做医方的义务,也应当将其视为医方的权利考量:一方面,告知义务用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另一方面,“告知”并不能带来医方对纠纷或事故的免责,由于科技限制和个体差异的存在,医疗中的意外是无法避免的。“告知”的另一意义在于,医生对可能的意外情况进行说明,取得患方的理解配合,减小医生的心理压力,将全部精力投入与疾病的斗争中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则由知情和同意两部分权能构成,知情权对应医方的告知义务,而同意权指患方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对是否按照方案进行诊疗作出确认。
  二、医患对立的原因探讨
  现今医疗纠纷和事故不断,甚至刑事犯罪也频频发生。患者指责医生的服务态度、抱怨看病难看病贵;医生为承担正常的医疗风险甚至药物副作用而叫屈。矛盾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双方权利义务没有被合理地行使或履行。
  (一)医风医德的欠缺
  市场化的医疗体系冲击了部分道德素质不过硬的医疗从业者,使他们将患者视为剩余价值的来源。现实中,一味追求利益致病人死亡的例子比比皆是。有的医生“爱病”却不喜欢病人,只关心对自己科研、课题有用的病人,对其他病人不负责任[3],这也是医患冲突的直接原因。从法律角度而言,某些准则尚未上升为法律义务加以调整,完全依靠从业者的道德自律,因此规范难度较大。
  (二)专业素质不过硬
  医学的发展不只依靠理论完善,更大程度上是在临床中丰富的。社会的医学需求永远高过现有医学水平,这就要求从业者具备进取精神和求精态度。部分医疗从业者水准不达标、操作不规范、药物使用不当、对手术等某些潜在医疗风险估计不够。对风险缺乏认识和处理经验,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三)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与科学知识无关,尽管多数医生受过良好医学教育,但不代表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患者队伍则无固定的受教育背景。因此,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矛盾亦不容忽视。
  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法律普及还有待于扩展。医方不注意保留诊疗记录作证据,患方在发生纠纷后缺乏诉之于法的观念,更倾向选择“私了”。不少犯罪的产生,很大程度上都可归为法律意识的淡薄。
  (四)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
  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者对医生缺乏信赖,基于这种不信任关系,对立愈演愈烈——于是病人满怀猜忌的求医问药,医生出于畏惧利用专业优势保护自己,如此恶性循环,医疗纠纷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医患关系是共御疾病的同盟,需要的是绝对的信任理解和充分的协调配合,而现今医患则呈对立而又不得不依靠的关系,如何能共御疾病?
  (五)法制的不健全
  首先,医事法在我国尚未形成体系,内容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和谐医患需要在法治背景下构建维系,应当将双方权利义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中来。
  其次,医疗纠纷在司法中解决不当。法庭缺乏经验时,天平容易盲目地向患方倾斜,与其自欺欺人地说这种倾斜来源于裁判者的“自由心证”,倒不如说是出于下意识的对弱势群体的同情。
  再次,医事法学术研究薄弱。术业有专攻,两个博大精深的专业碰撞势必给交叉学科的研究者带来诸多困难。医患关系涉法问题研究的滞后已成为导致现今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媒体的妖魔化宣传
  现代社会信息膨胀,负面消息容易广泛传播。患者接收太多关于不良医生的报道,医生同样接收太多关于无理取闹病患的消息。三人成虎,失实信息引起了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使双方还未展开合作就已心怀猜忌。这不仅对医患攻守同盟有着致命影响,而且为双方矛盾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三、医患关系中的犯罪带来的启示
  回顾和归纳近些年来因为医患冲突解决不当引起的刑事犯罪,有以下几点启示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双方触犯的罪名多出现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第四、五章,因此在医疗中如何进行人身及财产的保护是首要课题。二是患方应当提高对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管理,以免患者的信息被个别医师恶意泄露或利用。三是注意管理和保护医疗活动中的病历、用药记录、诊疗记录等一系列资料的完整性和原始性,以免在发生医疗诉讼时因进行本不需要的调查和取证而浪费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贾海洋.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研究[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6:77.
  [2]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81.
  [3]佚名.推行“医责险”要有配套措施[N].中国青年报,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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