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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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旅游产业素有“无烟工业”与“永远的朝阳产业”之称,对于扩大就业与增加税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旅游产业近年来发展十分快速,获得了明显的成果。但是与之不适应的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設滞后、针对性不强、修改不及时,制约了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建立;完善
  旅游产业是我国重点扶持的产业,也是我国当前具有活力与发展前景的行业,对于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极为落后,至今还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一旦发生旅游司法纠纷,有关部门和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往往无法可依、无据可循,使得人们对国家立法产生质疑。因此如何建立与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基本旅游法律制度不规范
  随着我国旅游产业迅猛发展,旅游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与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部分旅游法律制度具体细节规定不详细,执法力度不足,降低了旅游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无法有效解决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加上我国旅游市场十分复杂,且具有多样性,需国家和地方统一协同管理与规范,制定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然而我国当前旅游行业管理仍存在基本法长期缺位的现象,无法满足旅游行业的法律管理需要[1]。
  (二)部分旅游法律制度处在空白状态,导致旅游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我国一直以来都将旅游消费视为一种服务消费,只是单纯的依赖于《民法通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从旅游消费的角度来看,可将其归纳为精神消费,具有较强的暂时性与生产共时性的特性,决定了旅游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坏时,更多是将其归纳为心情感受与情绪好坏,对于旅游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旅游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部分法律内容模糊不清,透明度缺失
  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虽然为某些领域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打下基础(旅行社管理、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旅游法律制度都是提供问题解决的法理与基本原则,没有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上在部分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中,鉴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性“内部规定”,没有对公众公开,导致法律透明度缺失,造成旅游市场混乱,制约了旅游产业稳步发展[2]。
  二、建立与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不断完善与更新旅游法
  旅游基本法不仅是规范一个国家旅游产业发展的基本与核心,也是是旅游产业稳定发展的主要保障,能够促进当地旅游产业的稳步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旅游法律条文之间的结构与关系。因此旅游立法者必须紧跟时代的脚步,结合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不断完善与更新旅游基本法,以丰富立法的内容,填补旅游基本法的空白,从而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例如在我国旅游立法方面,为了建立适合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立法条例,可在我国已有的法律条文基础上,依据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旅游基本法》、《旅游组织法》、《导游基本法》、泰国《旅游法》等相对比较完善的旅游法规,制定出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带有中国特色的新旅游法,以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框架。
  (二)加强已有法律制度的修订,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我国当前旅游业管理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大部分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制定,随着时代发展,大部分法律条文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现代化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对旅游立法体系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容进行定位,及时删除无效、不合理的法律,并将旅游消费补偿条例纳入到新的旅游立法中,完善立法的内容,然后找出旅游法中各单行法相互矛盾、冲突的法律条文,将这些法律条文及时清除出去,确保立法体系内部的协调性与统一性[3]。例如200年颁布实施的《新旅行社条例》是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成果,该立法是1996年《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补充,在旅行社条例的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了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拓宽渠道、提供便利的原则,强调了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旅行社以低价报价的方式来吸引游客、做虚假广告和在旅游合同中所载明的事项均作出明确规定,对旅行社行为具有相应的制约作用,有助于旅行社规范经营、合法经营,实现有法可依。
  (三)规范立法的内容,确保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随着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立法者应紧跟时代发展,结合现实的需要,与国际通信规范为主导,坚持以国家立法为准,不能自立内部规定为依据,整理现行的各种旅游法律法规,补缺废冗,防止一个内容多个法律规范相互重叠、冲突的现象发生,并执行全民性的广泛监督,保证法律条文的清晰透明度。并依据WTO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来规范现行法律中和WTO规则相矛盾的立法内容,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与透明度原则纳入到旅游立法条例中,真正做到法律法规和国际接轨。此外,还需明确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以旅游行政部门牵头,与工商、公安、物价、外汇和商务等部门联合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治理,以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加强执法力度[4]。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立与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是我国旅游立法者必须面对的一项工作,只有加快旅游立法制度的建设,才能促进旅游产业稳步发展。因此作为旅游立法者,必须结合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依据旅游立法的目的,在不违背国家宪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与更新旅游法,加强已有法律制度的修订,规范立法的内容,确保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才能确保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公司)
  参考文献
  [1]董莎莎,孙静静.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J].学理论,2013(20):133-134.
  [2]洪冬.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9):29-30.
  [3]魏晓楠.健全旅游法律制度的对策[J].丝路视野,2016(18):40-41.
  [4]张慧芳.旅游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青年时代,2014,(18):10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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