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分析“见危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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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些年常常出现他人身处危险,而周围人袖手旁观的事件,这些事件在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人们认为这不仅仅是道德的缺失更是法律的不足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伴随着此类事件的不间断发生,要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人们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这一问题颇有争议。本文即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见危不救”不可入刑的几点原因。
  关键词:见危不救;法理;入刑
  一、“见危不救”入刑是道德问题的法律化
  在分析“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刑法化之前,我们应该给这种行为定性,本文所谓的见危不救应该是行为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行为人不具有特殊的救助义务只是一般主体,不存在不作为犯罪的情况。其次行为人应该有能力救且救不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害,这符合一般的人性。在这两种情况都符合的条件下,才是我们所要研究的见危不救的行为。
  “见危不救”入罪与否这并不是一个刑法问题,也不是立法问题。追根溯源,这实际上是道德和法律这两种社会调整方法的博弈问题。道德和法律有重合也有区别,他们互相吸取渗透,在价值层面也难以割舍。义务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桥梁,也是他们最大的相似之处,有一部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存在着竞合,如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都具有人类共同性这种属性,一些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就成了人们生活原则的底线,而道德的底线又衍变成了最具权威性的法律。从这方面来说道德是可以法律化的。有些时候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义务在不能实现时已经转化成了法律义务。
  但同时要清楚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道德义务在不能实现时都可以转化成法律义务。因为道德和法律都具有社会物质制约性,人们不能期待人的德行没有瑕疵,更不能因为德行的瑕疵和道德舆论作用的效果不佳而将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有一个限度,不能为了快速的解决现实问题而不顾限度的将道德法律化。而这个限度应源于法律和道德的重大区别——道德约束内心而法律约束行为。表面上看起来法律比道德强势.但实际上,法律以“惩恶”为目标是低标准的,强制性的,僵硬死板的。而道德的约束是源于内心的,是从人类的本质上出发的。所以说道德在普遍性上比法律更有力量。如果将“见危不救”入刑的话,那么对于少数的见危不救的人是有惩罚性的,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见义勇为将不再是一个令人称道的高尚行为,而仅仅是不违法而已,这对于弘扬高尚的品德,保持人们内心的高尚没有一点好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味的将道德法律化,并不利于从本质上解决问题。
  二、“见危不救”不应入刑的几点原因
  我们国家不具备“见危不救”入刑的道德基础,“见危不救”入刑是道德的法律化,但我们不能盲目的去学习这些。因为我国的传统儒家思想宣传的是人要博爱,但爱也要有等差,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比较注重私德,为亲人可以两肋插刀,可以为朋友赴汤蹈火的人很多,但对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可能就比较冷漠。无疑帮助陌生人是一种公德,对于公德的重视我们远远不如西方,在没有这种道德基础上盲目的学习西方的立法而不结合自身的文化基础是行不通的。
  想要设立“见危不救罪”就是因为道德滑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过于冷漠。就是为了挽救日渐下滑的道德危机,但恐怕“见危不救”入刑并不能实现挽救道德的美好愿望,因为当道德来约束“见危不救”这种行为时,是在弘扬一种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是对正能量的传播。用法律来绑架道德,只会让人们的道德感日渐缺失。法律可以影响道德,但不可能决定道德,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想用刑法推动道德的进步并不是一个非常理智的做法。
  “见危不救”的原因是多元化的,这与被救助人的自身行为有一定关系,好心施救反被讹诈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因为惧怕被救的人讹诈,人们不敢伸出援手,这也是道德滑坡的后果,也同样是人们见危不救的原因之一,只对“见危不救”入刑根本解决不了这一本质问题。所以说“见危不救”入刑就是一个本末倒置的不良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结 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就目前而言不赞成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法律和道德确实有紧密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不同。应该彼此留有自己的空间,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并不能在道德达不到良好效果的时候就推给法律。唯有如此,才可能在本质上减少见危不救这样的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从而从本质上提高人们的道德感,减少见危不救现象。
  参考文献:
  [1]梁文彩著.《对“见危不救”刑法化的合理性质疑》.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2)
  [2]龚义年.《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东疆学刊,2010(3)
  [3]王文利.《浅议聚餐中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新疆社科论坛,2010(4)
  [4]田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理分析与现实应用》.法学之窗.2011(6)
  [5]吴真文.《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_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现实启示》.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2)
  作者简介:
  李佳阳(1992~),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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