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伦理中的“责任”只是人对人的责任,忽视了对人的环境责任的讨论。根据罗尔斯顿等人的看法,自然物也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并且是和人一样的主体;自然物继续以原有的状态存在下去,是自然本身所具有的天然权利。根据这种观点,人们对自然承担责任就被看成了自然提出的要求,环境责任其实是自然对人发出的命令。这种自然主义的解释立场,因为忽视了人自身所具有的主动性,也无视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差异性,就不能充分理解环境责任的合理性。实际上,责任意识的建立和发展与人的理性紧密相关,只有人的理性发展到了一定程度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