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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阶段呈现出诸多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法律发展方向的影响是深远。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就是既有的社会法律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不匹配越来越明显,二者之间的偏差已影响到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根据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来调整法律的发展方向已经引起了法学工作者的广泛关注。文章通过对于目前转型期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了未来我国的法律发展方向,以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做出有益探索。
[关键词]转型期;发展方向;法律
法律发展一直是法学领域内的一个研究热点,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结构以及形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做出相应的改变来适应经济基础的转变。法律作为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是一个客观规律。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即快速步入后工业化时代、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的开放性不断提升、逐步过渡到法治社会等,这些转型时期的独特社会特征给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最基础的条件。
一、转型期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市场已经成为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之一,但是与市场调控经济并存的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存在,目前在我国依然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且未来相当长得一段时间内,国家调控的作用都不会削弱。然而这两种资源的配置方式存在着内生性的冲突,这种冲突对于立法而言是一个悖论,国家配置资源更多的是从公平的视角来考虑到,而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则是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公平与效率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当二者对立关系占主导地位时,哪一个应该优先被考虑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这种棘手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就是究竟要将公平置于首位,还是将效率置于首位。不容否认的一个事实就是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拉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将效率放在了首位,在国民经济这个蛋糕整体被做大的同时,几乎社会各阶层都从中获得了或多或少的利益,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平问题愈加凸显,原因在于在既有的社会资源配置以及分配模式下,富裕阶层的收入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收入速度要远远的超过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这就意味着这部分人财富增长是建立在另外一部分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之上的,其结果就是导致贫富差距不断地被拉大。在此背景下,公平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社会的不断转型中社会阶层已经开始出现分化的苗头,这客观上要求在立法时应该将公平之于更加重要的地位。通过法律层面的调控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在任何时候稳定性都是评判一国法律是否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根本标准之一,面对社会转型中两种资源配置模式的冲突,客观上给立法提出了要求。
(二)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离建设法治型社会主义国家目标的提出已经过去了十多年,这十多年里,中国大地上沧海桑田,虽然法治国家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既定的目标以及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在目前我国国家的权力运作体系中,行政机关依然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而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完全得以建立,既有的监督体系的效力但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在目前的执法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这大大的影响到的党和政府的形象,使得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各地屡屡发生群体性的事件,正是对于执法混乱的一个真实反映,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以后的法律发展方向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观察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律层面的原因是最主要的,例如法律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一些行政规章制度来规范市场中的某些经济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国务院行政规章的范围,其结果就是立法授权明确性的原则受到了冲击,直接反映到执法层面就是执法的混乱。再例如在行政复议方面,国家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行为的不满可以通过复议来申诉,在这些制度本身是不错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在公开性以及公平性方面大打折扣。总而言之,社会转型期执法方面的问题对于法律的发展方向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影响因素。
(三)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有广义以及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是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而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办理各种案件活动的总称。在我国法院以及检察院都属于司法机关,是国家进行专政的工具之一,隶属于暴力工具的范畴。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司法体制本身的问题,我国的司法权由法院以及检察院共同承担,检察院行使对法院进行监督的职能,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院独立审判权受到了冲击,原因在于地方法院以及检察院的财政来源基本上是由所在地政府承担,财权受制于人,自然会在司法的过程中受到行政权的影响,难以独立进行司法活动。其次是司法能动主义的限制,上文已经提到司法权的独立性受到了政府行政权力的冲击,而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公众对于权利的诉求正在不断高涨,这导致法院只能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之内需求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扩张,而不能进行更大的拓展。三是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成文法以及司法判例之间的关系,我国属于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现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转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给未来的法律发展方向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从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实践来看,成文法以及判例法的相互融合是一个发展趋势。
二、中国转型期法律发展方向分析
(一)朝着公平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之初的效率优先已经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公平理应献爱心的时代成为社会的最强声。目前社会公平的一个着眼点就是推动社会法律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不断迈进,公平应成为立法的首要原则。而公平法律的出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尽管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但是应该看到这种社会保险法出台更多的是建立在社会强大呼声的基础之上。我国社会保障长期以来被人为的分割为城乡、公务员、企业职工以及事业保险等不同的种类,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险领域,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尤其突出,在此背景下意味着法律未来的走向就是尽快的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公平,淡化城乡之间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社会保障方面。二是尽快的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面的法律来消除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收入之间的不公平已经成为造成其他方面不公平的重要诱因之一,而且收入的不公平已经成为民愤最大的根源,在社会转型中贫富差距造成的问题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因此未来法律公平的发展应在此方面有所体现。 (二)朝着公开透明的方向发展
针对目前司法以及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急需法律的发展来解决此类问题。在执法方面,国家应进一步地推动行政问责机制的形成,通过严苛的问责制来实现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徇私舞弊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机关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来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并对监督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进行积极主动地回应。再一个就是的监督完善行政诉讼体系,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独立性,使司法救济成为保障公民权益,抵制行政权扩张和滥用的屏障。而对于司法领域的问题主要就是改变目前的司法体系,通过让司法机关在经济上不受制于地方政府,才能确保其不受影响的行使权力,从而保障司法独立。
(三)朝着人权方向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主进步的理念已经成为公民的共识,相比以往公民的法律意识获得了巨大的提升,但是也应该看到,在长期的人治的统治之下,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民众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内容,一方面要确保法律成为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同时还要使公民对法律充满敬畏感与依赖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而法律作用的发挥应致力于人权的保障,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正在面临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各种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正在凸显,在此背景下,过去以物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然注定要被以人为中心的理念所代替。法律发展的终极目的在于使人的尊严以及价值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也正是在此理念下,人权的保障水平成为了评价一国法律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在人权意识觉醒以及在我国人权状况不断受到西方国家抨击的背景下,我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必须要将人权的保护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样一方面满足了国内居民人权意识觉醒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当然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重要目的和意义得到了体现。
综上所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法律所依赖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政府的立法部门应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变化带给法律发展的冲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法律发展方向的正确,加快法律的发展,从而实现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桂林.法律与发展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发展[J].江淮论坛,2010(3).
[2]谭毅溪.略论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J].求实,2004(7).
[3]严燕.浅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法律创新科海[J].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08(10).
[4]张晓萌.全球化进程与中国法律的发展[J].佳木斯大学学报,2007(7).
[5]陈振一.法律发展的类型模式及其影响因素[J].金陵法律评论,2007(10).
[6]朱景文.法理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7]张廉.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的两重性[J].宁夏社会科学,2008(3).
[8]黄文艺.对新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反思[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02).
[9]董玉明.关于我国和谐法律构建的思考[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10]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2007(1).
[11]朱力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特征[J].高校理论战线,2007(l).
[作者简介]刘艳芹,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转型期;发展方向;法律
法律发展一直是法学领域内的一个研究热点,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结构以及形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做出相应的改变来适应经济基础的转变。法律作为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是一个客观规律。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即快速步入后工业化时代、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的开放性不断提升、逐步过渡到法治社会等,这些转型时期的独特社会特征给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最基础的条件。
一、转型期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市场已经成为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之一,但是与市场调控经济并存的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存在,目前在我国依然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且未来相当长得一段时间内,国家调控的作用都不会削弱。然而这两种资源的配置方式存在着内生性的冲突,这种冲突对于立法而言是一个悖论,国家配置资源更多的是从公平的视角来考虑到,而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则是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公平与效率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当二者对立关系占主导地位时,哪一个应该优先被考虑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这种棘手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就是究竟要将公平置于首位,还是将效率置于首位。不容否认的一个事实就是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拉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将效率放在了首位,在国民经济这个蛋糕整体被做大的同时,几乎社会各阶层都从中获得了或多或少的利益,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平问题愈加凸显,原因在于在既有的社会资源配置以及分配模式下,富裕阶层的收入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收入速度要远远的超过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这就意味着这部分人财富增长是建立在另外一部分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之上的,其结果就是导致贫富差距不断地被拉大。在此背景下,公平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社会的不断转型中社会阶层已经开始出现分化的苗头,这客观上要求在立法时应该将公平之于更加重要的地位。通过法律层面的调控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在任何时候稳定性都是评判一国法律是否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根本标准之一,面对社会转型中两种资源配置模式的冲突,客观上给立法提出了要求。
(二)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离建设法治型社会主义国家目标的提出已经过去了十多年,这十多年里,中国大地上沧海桑田,虽然法治国家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既定的目标以及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在目前我国国家的权力运作体系中,行政机关依然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而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完全得以建立,既有的监督体系的效力但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在目前的执法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这大大的影响到的党和政府的形象,使得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各地屡屡发生群体性的事件,正是对于执法混乱的一个真实反映,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以后的法律发展方向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观察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律层面的原因是最主要的,例如法律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一些行政规章制度来规范市场中的某些经济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国务院行政规章的范围,其结果就是立法授权明确性的原则受到了冲击,直接反映到执法层面就是执法的混乱。再例如在行政复议方面,国家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行为的不满可以通过复议来申诉,在这些制度本身是不错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在公开性以及公平性方面大打折扣。总而言之,社会转型期执法方面的问题对于法律的发展方向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影响因素。
(三)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有广义以及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是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而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办理各种案件活动的总称。在我国法院以及检察院都属于司法机关,是国家进行专政的工具之一,隶属于暴力工具的范畴。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司法体制本身的问题,我国的司法权由法院以及检察院共同承担,检察院行使对法院进行监督的职能,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院独立审判权受到了冲击,原因在于地方法院以及检察院的财政来源基本上是由所在地政府承担,财权受制于人,自然会在司法的过程中受到行政权的影响,难以独立进行司法活动。其次是司法能动主义的限制,上文已经提到司法权的独立性受到了政府行政权力的冲击,而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公众对于权利的诉求正在不断高涨,这导致法院只能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之内需求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扩张,而不能进行更大的拓展。三是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成文法以及司法判例之间的关系,我国属于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现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转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给未来的法律发展方向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从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实践来看,成文法以及判例法的相互融合是一个发展趋势。
二、中国转型期法律发展方向分析
(一)朝着公平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之初的效率优先已经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公平理应献爱心的时代成为社会的最强声。目前社会公平的一个着眼点就是推动社会法律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不断迈进,公平应成为立法的首要原则。而公平法律的出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尽管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但是应该看到这种社会保险法出台更多的是建立在社会强大呼声的基础之上。我国社会保障长期以来被人为的分割为城乡、公务员、企业职工以及事业保险等不同的种类,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险领域,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尤其突出,在此背景下意味着法律未来的走向就是尽快的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公平,淡化城乡之间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社会保障方面。二是尽快的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面的法律来消除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收入之间的不公平已经成为造成其他方面不公平的重要诱因之一,而且收入的不公平已经成为民愤最大的根源,在社会转型中贫富差距造成的问题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因此未来法律公平的发展应在此方面有所体现。 (二)朝着公开透明的方向发展
针对目前司法以及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急需法律的发展来解决此类问题。在执法方面,国家应进一步地推动行政问责机制的形成,通过严苛的问责制来实现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徇私舞弊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机关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来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并对监督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进行积极主动地回应。再一个就是的监督完善行政诉讼体系,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独立性,使司法救济成为保障公民权益,抵制行政权扩张和滥用的屏障。而对于司法领域的问题主要就是改变目前的司法体系,通过让司法机关在经济上不受制于地方政府,才能确保其不受影响的行使权力,从而保障司法独立。
(三)朝着人权方向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主进步的理念已经成为公民的共识,相比以往公民的法律意识获得了巨大的提升,但是也应该看到,在长期的人治的统治之下,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民众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内容,一方面要确保法律成为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同时还要使公民对法律充满敬畏感与依赖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而法律作用的发挥应致力于人权的保障,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正在面临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各种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正在凸显,在此背景下,过去以物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然注定要被以人为中心的理念所代替。法律发展的终极目的在于使人的尊严以及价值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也正是在此理念下,人权的保障水平成为了评价一国法律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在人权意识觉醒以及在我国人权状况不断受到西方国家抨击的背景下,我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必须要将人权的保护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样一方面满足了国内居民人权意识觉醒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当然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重要目的和意义得到了体现。
综上所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法律所依赖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政府的立法部门应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变化带给法律发展的冲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法律发展方向的正确,加快法律的发展,从而实现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桂林.法律与发展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发展[J].江淮论坛,2010(3).
[2]谭毅溪.略论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J].求实,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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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晓萌.全球化进程与中国法律的发展[J].佳木斯大学学报,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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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景文.法理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7]张廉.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的两重性[J].宁夏社会科学,2008(3).
[8]黄文艺.对新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反思[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02).
[9]董玉明.关于我国和谐法律构建的思考[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10]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2007(1).
[11]朱力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特征[J].高校理论战线,2007(l).
[作者简介]刘艳芹,日照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