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近20年精神病司法鉴定2596例资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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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广州地区近20年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变化的特点。方法对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1987年—2006年鉴定的2596例案例,以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为界线,1987年1月1日—1997年9月30日的案例为A组;1997年10月1日—2006年12月31日的案例为B组。结果两组鉴定量比较:A组976例,B组1620例,B组鉴定量较A组明显增多;两组鉴定案由比较:B组中凶杀、盗窃、斗殴、流氓、离婚、经济案较A组减少(P<0.01),而伤害、抢劫、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显著增加(P<0.05);两组鉴定病种比较:B组中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应激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等较A组显著减少(P<0.05~0.01),而诊断为情感障碍、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和无精神病的比例增加(P<0.05~0.01),其他鉴定病种无明显变化;两组法定能力评定:B组中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较A组减少(P<0.01),而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损伤、服刑能力的鉴定均有增加(P<0.05~0.01),性自我保护能力、受审能力鉴定两组间无明显变化(P>0.05)。结论司法精神病学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鉴定工作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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