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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事再罚的原因和危害虽然我国早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中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原则在行政部门的执法实践中并为真正得到贯彻落实。长期以来,政府管理着大量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该管的事又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政府权力的运作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严重不相适应,行政管理的成本很高,效率很低。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立法项目,存在不少弊端。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