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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但实践中有限合伙人干预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混同等现象十分常见,偏离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引入投资者贡献资本、管理人贡献专业技能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初衷。为了有限合伙制PE的健康发展必须扩张“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并以“信赖检验规则”为其划定边界,以声誉机制为其补充,促成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责、利的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