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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镇党委书记、镇长。2010年底,因镇政府历年累计欠下20多万元生活接待等费用,被债主多次催要。梁某召集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决定:向在本镇实施小农水项目工程的老板们“借”款用于支付上述费用,并按工程老板每实施一个村2万元的标准进行“借”款。随后,镇财政所按照梁某的安排,陆续向多名工程老板“借”款28万元,并全部用于支付所欠生活接待等费用。“借”款时未向对方出具任何条据,也未记入往来明细账和总账;支付所欠生活接待等费用时,也未记账列支或记往来账,只是将发票和接待签字单据盖上作废印鉴后保管在镇财政所。2012年初,梁某听说上级要调查此事时,便安排镇财政所将“借款”退还给了工程老板。
基本
案情
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行为。从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看,这里的“强令”是指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本案中,老板们存在受制于镇政府和梁某职务的影响,但在实施“借”款过程中,梁某和镇财政所人员均未采取过强制手段。因此,不能认定梁某有“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违纪行为。
梁某等人表面上看是“借”,但既未出借据,也未表明还款时间和意愿,其支出发票和接待签字单据也盖上了作废印鉴,更未进行记账管理,这充分表明,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索取”;并且镇政府在工程实施中为老板协调交通、占地以及工程报账和拨款中均给予了关照。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单位受贿”违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第一款“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之规定,对梁某应定性为“受贿”违纪予以纪律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第1条第(四)项规定,“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满10万元,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因此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意见
对梁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梁某应按照“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或称‘乱收费’)”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两种违纪行为定性。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126条和25条规定,合并处理,予以纪律处分。
1 .
第二种意见:对梁某应按照“单位受贿”违纪,追究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定性为“受贿”违纪行为。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
广角 亮点展示
四 川彭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曾林俊收受建筑商贿赂并接受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纪检监察科科长马刚接受建筑商宴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林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诫勉谈话。这是四川纪检监察机关近日公开曝光的一起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追究典型案例。
近年来,四川省始终牵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以责任清单化、督责常态化、追责精准化为抓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地生根。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已有918个领导干部或党组织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404名纪检监察干部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清单明责:
筑牢责任体系 做到追责有据
责不明、理不通,则事不顺。落实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认真履行‘两个责任’, 全面落实述责述廉、责任督查考核等制度,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建立履责全程记实制度。”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在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上强调。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厘清党委的权力和责任,四川省委主动担当,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一“牛鼻子”,用制度倒逼责任落实,织密责任具体、环环相扣的“责任链”。
2014年5月,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层层梳理,划定责任田。
2015年3月,出台《关于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实践的基础上,将责任进一步明晰。
2016年6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市、区)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抓住县委这一关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向基层延伸。
连续3年,四川以3个文件为纲,从制度上压紧压实“两个责任”。 纲举目张,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层层传导压力,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两个责任”共同发展、良性互动。
横向上,清单制覆盖。56个省直部门(单位)拉出清单,在设置共同目标的同时,结合正风肃纪、纠风专项治理、監管职能等,有针对性地制定该部门(单位)的具体责任内容,兼顾部门和行业特点。
纵向上,网络式楔入。各级党委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责”和“份内事”, 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分解任务,密织落实主体责任的网络体系。各市(州)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全部签订“两个责任”承诺书,作为考核和追责依据。
进展上,常态化推进。每年年初,省委、省政府制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年度工作分解为若干方面几十项具体任务,由省委书记负总责,省委、省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牵头负责相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各级党委和纪委的职责越分越清、责任越理越细,为落实‘两个责任’画出了路线图、找准了坐标系。”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说,“两个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有效解决了职责权限不清、交叉重叠等问题。
基本
案情
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行为。从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看,这里的“强令”是指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本案中,老板们存在受制于镇政府和梁某职务的影响,但在实施“借”款过程中,梁某和镇财政所人员均未采取过强制手段。因此,不能认定梁某有“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违纪行为。
梁某等人表面上看是“借”,但既未出借据,也未表明还款时间和意愿,其支出发票和接待签字单据也盖上了作废印鉴,更未进行记账管理,这充分表明,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索取”;并且镇政府在工程实施中为老板协调交通、占地以及工程报账和拨款中均给予了关照。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单位受贿”违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第一款“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之规定,对梁某应定性为“受贿”违纪予以纪律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第1条第(四)项规定,“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满10万元,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因此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意见
对梁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梁某应按照“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或称‘乱收费’)”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两种违纪行为定性。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126条和25条规定,合并处理,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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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对梁某应按照“单位受贿”违纪,追究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定性为“受贿”违纪行为。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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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角 亮点展示
四 川彭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曾林俊收受建筑商贿赂并接受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纪检监察科科长马刚接受建筑商宴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林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诫勉谈话。这是四川纪检监察机关近日公开曝光的一起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追究典型案例。
近年来,四川省始终牵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以责任清单化、督责常态化、追责精准化为抓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地生根。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已有918个领导干部或党组织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404名纪检监察干部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清单明责:
筑牢责任体系 做到追责有据
责不明、理不通,则事不顺。落实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认真履行‘两个责任’, 全面落实述责述廉、责任督查考核等制度,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建立履责全程记实制度。”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在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上强调。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厘清党委的权力和责任,四川省委主动担当,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一“牛鼻子”,用制度倒逼责任落实,织密责任具体、环环相扣的“责任链”。
2014年5月,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层层梳理,划定责任田。
2015年3月,出台《关于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实践的基础上,将责任进一步明晰。
2016年6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市、区)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抓住县委这一关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向基层延伸。
连续3年,四川以3个文件为纲,从制度上压紧压实“两个责任”。 纲举目张,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层层传导压力,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两个责任”共同发展、良性互动。
横向上,清单制覆盖。56个省直部门(单位)拉出清单,在设置共同目标的同时,结合正风肃纪、纠风专项治理、監管职能等,有针对性地制定该部门(单位)的具体责任内容,兼顾部门和行业特点。
纵向上,网络式楔入。各级党委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责”和“份内事”, 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分解任务,密织落实主体责任的网络体系。各市(州)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全部签订“两个责任”承诺书,作为考核和追责依据。
进展上,常态化推进。每年年初,省委、省政府制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年度工作分解为若干方面几十项具体任务,由省委书记负总责,省委、省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牵头负责相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各级党委和纪委的职责越分越清、责任越理越细,为落实‘两个责任’画出了路线图、找准了坐标系。”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说,“两个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有效解决了职责权限不清、交叉重叠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