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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采用净流出比例和人均自产水资源量两个指标,定量分析了不同类型跨界河流国家加入现行国际公约的比例。净流出比例较高的上游国家的缔约比例低于中下游国家,表明公约中权利和义务不平衡等问题。产水丰富国家较少加入公约,表明公约普适性不足。总体上,通行的国际规则尚未形成,需要在跨界河流合作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