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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检院于2008年2月19日通过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批复,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一般来说,拾得他人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行为有两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