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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察监督是规范司法权力的主要环节,对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检察监督和司法正义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强化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措施。
关键词: 检察监督;司法公正;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63-01
作者简介: 颜维霞(1980-),女,甘肃兰州人,本科,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各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进步。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对人民群众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用重大。其中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目标,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检察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通过检察机关相应检察权力的行使,形成对公安机关、法院相关活动有效监控和规范。然而,实践中检察监督权行使还存在较多问题,这对司法公正的实现造成了较大影响。立法机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监督权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检察监督水平。
一、检察监督对司法正义的意义
实体上的司法公正和程序上的司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其中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实体法的正确使用、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主要内容。而适用合理的诉讼步骤、诉讼方式、诉讼流程的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受到公平的法律对待是程序公正的内容。通过对实践中的司法机关违法案件了解可知,多数的权利滥用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发生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不到位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违法办理假释、减刑、保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乱没收、乱冻结、乱查封、乱扣押、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办案,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立是现实中相关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当前程序性的决定权和建议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在这种条件下检察机关只能启动相应的程序而无法实质性的处置司法活动。但是抗诉引起再审程序、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建议移送案件、侦察建议等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保证了司法公正。作为能够对不符合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的行为进行制约的检察监督权,能够通过在外部进行有效地监督为司法公正实现提供保证[1]。
二、建立健全我国检察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一)健全相关立法
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将检察监督的相关内容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具体操作中应将检察实体、检察方式、监督范围、检察制度等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进行科学明确。首先应当对检察引导侦查进行明确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应在通知立案后限期侦查完毕立案监督案件,并在人民检察院备案所有受案和刑事立案案件,为检察机关司法处置权、审查权提供保证,进而预防以罚代刑、违法办案的情况发生。其次,科学制定对侦查活动、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严肃处理危害司法公正的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2]。
(二)实行“大检察”格局
实践当中检察系统应当对“大检察”格局进行有效贯彻,进而为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保证。首先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人大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通过下级检察院向上级负责并汇报工作使全国各级检察院形成有机统一的系统。在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在业务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应当对下级检察院的各项情况进行充分了解,通过共享人、财、物推动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改革,并建立单一的下级只服从上级的垂直领导体制进而实现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摆脱当地行政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的束缚,保证检察监督司法职能不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其次,还应当将检察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权在《检察官法》中进行明确,检察官只有在具体案件中获得决定权才能在执行职务时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
(三)对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完善
追捕追诉遗罪漏犯、违规立案、违法查收经济纠纷、有罪不究、有案不立等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中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对于徇私枉法有罪判无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问题检察院应当积极行使抗诉权利,保证司法公正。徇私舞弊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检察院应当重点监督的内容。再次,各级检察院应当对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同时应当对全面实施法律监督的大背景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行强化,在人民群众、新闻舆论、政协民主、人大的共同监督下,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发案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了实现解决当前导致司法不公正的问题的解决,需对党政机关和司法领域中的腐败进行有效惩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完善,创造出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3]。
三、结语
本文分析了检察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探索了强化检察监督促进公平正义的措施。但本文还存在一定局限,希望相关机关和部门能够加强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检察监督权行使水平。
[ 参 考 文 献 ]
[1]刘艳美.社会转型期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以邓玉娇案为例[J].新闻世界,2012(09):128-130.
[2]彭金冶,孙宇,梁冰.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其法律限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06):18-20.
[3]姜程甦.试谈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J].行政与法,2014(12):51-53.
关键词: 检察监督;司法公正;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63-01
作者简介: 颜维霞(1980-),女,甘肃兰州人,本科,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各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进步。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对人民群众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用重大。其中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目标,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检察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通过检察机关相应检察权力的行使,形成对公安机关、法院相关活动有效监控和规范。然而,实践中检察监督权行使还存在较多问题,这对司法公正的实现造成了较大影响。立法机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监督权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检察监督水平。
一、检察监督对司法正义的意义
实体上的司法公正和程序上的司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其中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实体法的正确使用、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主要内容。而适用合理的诉讼步骤、诉讼方式、诉讼流程的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受到公平的法律对待是程序公正的内容。通过对实践中的司法机关违法案件了解可知,多数的权利滥用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发生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不到位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违法办理假释、减刑、保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乱没收、乱冻结、乱查封、乱扣押、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办案,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立是现实中相关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当前程序性的决定权和建议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在这种条件下检察机关只能启动相应的程序而无法实质性的处置司法活动。但是抗诉引起再审程序、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建议移送案件、侦察建议等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保证了司法公正。作为能够对不符合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的行为进行制约的检察监督权,能够通过在外部进行有效地监督为司法公正实现提供保证[1]。
二、建立健全我国检察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一)健全相关立法
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将检察监督的相关内容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具体操作中应将检察实体、检察方式、监督范围、检察制度等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进行科学明确。首先应当对检察引导侦查进行明确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应在通知立案后限期侦查完毕立案监督案件,并在人民检察院备案所有受案和刑事立案案件,为检察机关司法处置权、审查权提供保证,进而预防以罚代刑、违法办案的情况发生。其次,科学制定对侦查活动、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严肃处理危害司法公正的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2]。
(二)实行“大检察”格局
实践当中检察系统应当对“大检察”格局进行有效贯彻,进而为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保证。首先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人大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通过下级检察院向上级负责并汇报工作使全国各级检察院形成有机统一的系统。在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在业务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应当对下级检察院的各项情况进行充分了解,通过共享人、财、物推动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改革,并建立单一的下级只服从上级的垂直领导体制进而实现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摆脱当地行政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的束缚,保证检察监督司法职能不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其次,还应当将检察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权在《检察官法》中进行明确,检察官只有在具体案件中获得决定权才能在执行职务时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
(三)对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完善
追捕追诉遗罪漏犯、违规立案、违法查收经济纠纷、有罪不究、有案不立等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中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对于徇私枉法有罪判无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问题检察院应当积极行使抗诉权利,保证司法公正。徇私舞弊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检察院应当重点监督的内容。再次,各级检察院应当对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同时应当对全面实施法律监督的大背景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行强化,在人民群众、新闻舆论、政协民主、人大的共同监督下,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发案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了实现解决当前导致司法不公正的问题的解决,需对党政机关和司法领域中的腐败进行有效惩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完善,创造出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3]。
三、结语
本文分析了检察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探索了强化检察监督促进公平正义的措施。但本文还存在一定局限,希望相关机关和部门能够加强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检察监督权行使水平。
[ 参 考 文 献 ]
[1]刘艳美.社会转型期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以邓玉娇案为例[J].新闻世界,2012(09):128-130.
[2]彭金冶,孙宇,梁冰.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其法律限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06):18-20.
[3]姜程甦.试谈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J].行政与法,2014(12):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