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失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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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大意导致的惨剧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因为父母的疏忽和失误,致使孩子伤亡、失踪的惨剧发生。2013年3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一个年轻的父亲把两个月大的婴儿放在未熄火的车里,车门未锁就离开车子,去自己办的小超市里生火取暖。10分钟后,他出来发现车被偷了,小孩也被带走了。后来,在长春民警的全力侦破下,嫌疑犯被迫自首,但婴孩却在此前已被嫌疑犯残忍地杀死。
  2013年2月12日,当人们还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氛中的时候,广东省深圳市一个小区却发生了一件悲惨事件,2岁女童小琼凤溺亡在邻居家洗手间的一个水桶内。事发时她的妈妈正在和朋友们玩麻将,放任小女儿一个人在洗手间里玩,结果2岁孩童不小心掉进了一个装满水的水桶里溺亡。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广东佛山一个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在小悦悦悲剧中,太多的人把目光聚焦于路人的冷漠和肇事司机的无情,但人们恰恰忘记了,最该为小悦悦之死负责的,是小悦悦的父母。在阴冷的雨天,当父母放任小悦悦独自一人在车水马龙的路上行走时,小悦悦的悲剧早已注定。
  类似的例子可谓不计其数。人们在同情那些不幸的父母的同时,也发现正是由于父母没有很好承担监护责任,才导致悲剧发生,那么这些父母应不应该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需要,那岂不是在悲伤的父母身上施加了双重的不幸?毕竟,父母本身就是对孩子最关心、最疼爱的人,他们都会在尽可能保护孩子的安全,只是有些父母亲年轻、经验少,有时候麻痹大意了一下,出现不幸后不但心灵备受打击,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岂不是太不近人情?
  西方父母的法律责任
  我们来看看西方成熟的法律社会是如何处理这种问题的。美国佐治亚州一名妇女领着三个孩子乱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个孩子死亡,肇事司机逃逸。经过审判,法庭判司机三级谋杀,6个月监禁,5年缓刑;判这位母亲二级谋杀,最高3年监禁。美国还有一位母亲,开车带着孩子们去购物,回来时由于忙乱把几个月的婴儿忘在车里了,等她想起来时,孩子在车里已经死去了,法庭经过审理,最终判这位妇女5年监禁。
  我们同样不好理解,对于两位美国母亲来说,丧失自己的孩子已经让她们痛不欲生了,为什么还要把她们送进监狱,是不是太残忍了?如果我们了解一下西方的文化,可能就不会这么想了。西方人认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对孩子没有所有关系,也没有支配关系。孩子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他有独立的人格,并且他们和父母的关系是平等的。他们的这种观念来源于宗教,基督教认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个人都从造物主那里领受了不可剥夺的权利。孩子虽小,但他属于上帝,不属于父母。
  因此,在西方文化中,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社会是以孩子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当孩子未成年时,需要父母的监护,父母必须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不能损害孩子的利益,如果父母没有尽到保护责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利益,法庭甚至可以剥夺不负责父母的抚养权。这就像一个国家的首脑因为疏忽造成国家重大损失,要受到法律的审判;一个将军因为疏忽造成军队溃败,要离职并且送上军事法庭。其间的道理是一样的。
  当孩子成年后,父母必须把他们推向社会,让他们学会独立生活这是父母的责任。18岁后,孩子如果还靠父母生活,那就变成了一种耻辱。
  父母的私有财产
  而中国的情况确实很不一样,本文开头讲述的几个案例,孩子不幸死亡,父母都有明显的过错,但他们都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而中国的法律条款中,也没有针对这些情况的惩罚条款。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孩子由于亲人的过失而死亡了,中国社会为什么不愿追究亲人的责任呢?这可能和中国的独特文化有关。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是孩子的生命之源,孩子的一切都是父母给予的,因而孩子必须服从父母,孝顺父母,他们没有自己的个人空间和选择自由,父母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意志。父母把孩子看成是自己生命的一部分,是自己生命的延续,他们要控制和支配自己孩子的命运,因而孩子就成了父母的附属物,或者说孩子就成了父母的所有物。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人不愿让自己的亲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不在了,父母的财产丢失了,我们应该同情他们,不需要再惩罚他们,这是人之常情。在中国,父母纵有不是,社会也无权剥夺他们的抚养权,这就是以父母为核心的孝文化传统导致的结果。
  中国的法律体系虽然是从西方学习来的,但不可能彻底割裂我们自身的历史,也不能抛开我们成长的环境和土壤。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总是多多少少会受到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特别是一些与家庭伦理相关的法律条款,更带有明显的传统文化的色彩,强调“孝顺父母、尊重长辈”,而不是把父母与子女当成平等的主体来衡量。
  那么,在整个社会越来越西方化的今天,对于父母过失造成孩子伤亡的情况,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向西方靠拢,也设立惩罚父母的条款呢?从沿承传统文化的角度看,这样做似乎很不合适,但对于建立现代法治社会来说,这又有相当的必要性,严厉惩罚犯有过错的父母,可以唤起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关注。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之间如何取舍,需要法律工作者认真思考。
  当然,法律的实施,除了需要文化观念的支撑外,还需要社会条件的配合。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如果法律追究父母过失的刑事责任,我们马上面临一个实际问题,谁来照顾孩子?成为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成长也非常不利。但在西方与我们不同,如果孩子的利益受到伤害,法庭会指定社会义工去监督;如果一个家庭丧失了抚养孩子的条件,会有条件好的家庭来领养;另外,西方的慈善事业也比较发达,有许多的福利机构也可以为孩子提供避风的港湾。
  无论怎样,父母过失所造成的未成年人悲剧,社会和父母都要承担起责任,社会要形成一整套的保护机制,父母则要意识到自己是孩子的生命、教育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虽然不是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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