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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者必须从“谁”是弱者问题开始。要想观察并进而识别弱者,关键就是要把弱者本身作为一种物来考察。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未实现假说代表着作为传统法学意义上识别弱者的一种努力,但由于方法上的不科学,不能作为识别弱者的充分条件。在科学方法上,能力假说是正确的方向,但不够彻底。竞争准则对“弱者”概念的本质给出了解释。只有整合意义上的假说,即权益缺失假说可以作为法学上一个较为可取的识别弱者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