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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中合伙的处境却及其尴尬--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另一方面又因主体地位不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利保障.因此应首先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然后区分其与自然人、法人的区别,赋予其与自然人、法人平行的民事主体资格,以保障合伙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