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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挪用公款罪的非特殊主体是指职务上没有主管、管理、经手公款之便利条件的自然人。具体可分为两类: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非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虽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没有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的。上述人员具备哪些条件即可以挪用公款罪论?本文拟从共同犯罪理论出发,对此作一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