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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学生在实习前,必须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哪些政策和文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下提供一些政策和法规的摘要,希望能够为实习期间的维权提供一些政策和法律上的依据。
【身心安全】
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实习报酬】
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八条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九条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苏劳社薪[2001]24号)规定,企业对学生实习和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和《勤工助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企业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在校学生,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接纳实习学生的企业应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带教,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实习活动。
学校对参加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学生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详细周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切实提高实习的质量。
【受教育权】
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七条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身心安全】
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实习报酬】
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八条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九条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苏劳社薪[2001]24号)规定,企业对学生实习和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和《勤工助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企业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在校学生,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接纳实习学生的企业应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带教,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实习活动。
学校对参加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学生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详细周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切实提高实习的质量。
【受教育权】
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七条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