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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证监会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但刑事方面,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规制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以任良成操纵多只股票案为例,说明在刑事立法方面,需要降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入罪门槛,从'定量'标准转向'定性'标准,增加对于新型操纵市场手段的规制,并且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