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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法律体系、诉讼模式,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亦不同,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并规定许多新的诉讼权利,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笔者借鉴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被害人的制度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从被害人的参与性程序权利、被害人的补救及预防性程序权利、被害人的保障性权利角度,提出全面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制度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