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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作为WTO的基本协议包含了三个主要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GATS第17条),市场准入原则(GATS第16条),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2条)。所有WTO的成员国都应当遵守这三个原则,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与三大原则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反了WTO的义务。欧盟作为WTO的成员之一在2003年启动的国际减排贸易计划中,决定对不属于京都议定书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不给予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