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今排污收费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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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暴露出了一些弊端,甚至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尤其在环境税改革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对排污收费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 污染者付费原则 环境税
  【中图分类号】x-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222-01
  一、排污收费制度简介
  排污收费制度,也被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实践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它的颁布为在我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二、现阶段我国继续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环境与经济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有很多人提出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与当今的环境状况已经不相符合,并且提倡取消排污收费制度。对此,笔者认为逐步对污染物开征环境税虽然是环境保护政策的一种大趋势,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继续施行排污收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排污收费制度既是对行政干预的必要补充,同时也是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它通过经济手段与行政干预的结合,使环境保护的外部压力与内部的动力得到了统一。
  其次,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主要表现在:排污收费是环境立法的组成部分。是污染控制制度的具体化,它以法律为依据,带有强制性。通过对排污主体取排污费,加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促进产品与服务的环境友好性。而且,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实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具有较为统一的机制和成熟的运作程序。所以,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排污收费制度还是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继续存在还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在税收体系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排污税,排污税收征收覆盖面比较狭窄,排污税收并未形成体系,对环境的总体调控性较弱的现状。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求建立新的税种、税目或将排污收费全面改为排污税以扩大环境税的覆盖面,同时提高我国排污税的税率、注重税收优惠的税种税目的建设,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税体系。这样所需的时间是十分漫长并且难度也是相当大的,不能够及时高效地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之处
  1.排污收费制度的运行目的不明确
  我国《排污费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该条文所体现的排污收费的目的,仅在于为筹集治理污染的资金。如此规定,对于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的理解过于片面,且偏离了该制度赖以产生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污染者苛以征收排污费的真正目的。
  2.排污收费的标准欠缺科学性
  首先,排污收费的标准偏低。由于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企业必然会寻求生产成本的最小化。购买污染治理设备的费用一般较高,且需要较高的技术投入。而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如此规定,造成了“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的现状。在利益的强烈对比之下,一些企业宁愿选择缴纳排污费,也不愿将资金投入在污染治理领域。
  3.排污收费征收上的问题
  排污收费作为一种政府行政手段,政府的行为在实践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全球经济的大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地方的财政的增长而忽视了对环境因素的考量。一些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甚至以减收或少收排污费为优惠条件。另外,政府“寻租”的现象普遍,也导致了排污费征收上的效率低下。
  (二)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
  1.明确排污收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不应仅仅在于为污染的治理筹集资金,我国目前的这种规定带有一种仅仅强调末端治理的倾向,不利于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效运行。因此,应全面认识排污收费的目的:促使排污者治理污染、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由此来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良性循环;为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筹集必要的资金;保护受到污染损害者的利益,实现经济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协调发展。
  2.对排污收费标准的重新考量
  首先,应从总体上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为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应尽可能把收费标准提高到高于或至少少于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为此,应对各类主要污染物的治理进行成本调查,对排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兼顾社会、企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施到位。引导排污者致力于污染治理,而不是交费排污。
  3.解决排污收费制度征收问题的新途径一——国家环保任务的民营化
  政府作为排污收费征收的主体,在与企业的博弈过程中,会出现“政府失灵”等现象,从而大大降低了排污收费的征收效率。应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排污收费制度中引入民间力量,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投资——国家环保任务的民营化。这是指虽然国家负有提供环境保护公共产品的义务,但国家可以不亲自履行此义务,而是引导民间力量从事环境保护事业,从而间接实现国家的环境保护任务。
  4.受害者保护基金的建立是排污收费资金使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通过排污收费制度筹集的资金执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排污费专款用于污染治理。由于环境污染所致的损害的后果具有潜在性和难以预测性,有时赔偿的数额巨大,在污染者无力支付或者待污染后果发生时污染者已经消灭的情况下,对受害者的赔偿与保护就显得十分不利。因此,受害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就显得尤为必要。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应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污染者所缴纳的排污费中理应包含对于受害者进行补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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