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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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此类事件所导致的伤人案件以及致使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并且作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备受关注。由此引发的社会纠纷,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目前通过司法实践的逐渐探索和发展,出台了相关法律文件、刑法修正案等来弥补高空抛物现象的空白和缺漏,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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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课外体育活动已经成为中小学校园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生能够每天"阳光体育一小时"的必要保障,也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的重要途径。对于大多数普通学生来说传统的体育活动难以激发学生对体育活动的兴趣。而校园体育活动与地方文化互动发展是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校园体育活动,既能够增加其趣味性又能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为了避免大课间的活动内容单一,缺少创新和合格的管理方式。将传统有趣的民间体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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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行政诉权在逐步实现有效行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使偏差,主要表现在行政案件“高裁驳率”“案结事未了”以及办案数与权利救济不成正比。这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与行政诉讼自身的特性密切相关,主要包括当事人主观诉求偏离裁判重心、滥用诉权的泛化以及行政诉讼实质化解纠纷的有限性。为了充分保障行政诉权有效行使,纠正行使偏差,在司法进路上应坚持“原则思维”与“政策思维”的有机融合、“权利
1 对药并用 力举效彰 痹证由于病因复杂,主要病机是邪气闭阻经络关节,气血闭阻不通所致,所以治疗须兼顾,用药须注意灵活配伍。在临床治疗中,笔者常选用对药配伍,针对不同证型选用不同对药组方,往往一个方剂中出现几组对药,彼此相辅相成,收效迅速。
中小学大课间活动存在以下问题:目标单一、管理松散,内容枯燥、形式简单。欲解决这些问题,大课间活动需要回归素质的初衷,需要走向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本位。学校应从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中挖掘并汲取德、美、和谐等育人元素,充实大课间活动的内涵,再结合多维目标的确立、课间管理的完善、活动内容与教学方式的丰富等策略,将大课间打造成以健身、育德、审美和文化浸润等多维目标为价值追求的,以体育、德育和美育综合构建的课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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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一经实行,侵害的范围便已经确定,危险或实害结果不存在继续扩散的可能,该行为与《刑法》第114条所规制的行为不属于同一类型,不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行为主要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高空抛物罪进行规制。然而对于新增设的高空抛物罪,应当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规定。尽管新罪有沦为象征性法条的风险,但对于较轻的高空抛物行为以刑法之外的治理措施进行管控更加适宜,准确适用罪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