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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虚假陈述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证券欺诈中的主要形式,严重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是解决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关键。本文从我国证券市场背景及现状出发,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提出了一些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 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赔偿范围 计算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我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诞生至今,已经历了近20年的风雨,被人们称作宏观经济的晴雨表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资源配置和筹资功能,因此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国民经济生活中地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国证券市场还较不成熟,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尤以虚假陈述的侵权案件最为严重。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但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社会的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给予合理的赔偿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而赔偿责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又是其关键中的关键! 由于我国现行证券民事赔偿规范规定地较为分散、没有整合性,因此要确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笔者从我国证券市场背景及现状出发,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对确立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证券市场相关背景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运作与美国等证券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有所不同,中国证监会从成立之初,它的功能就被定位在为国企改革服务这一基本指导思想之下。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就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其肩负着安排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这些原本不应承担的历史重任。“倘若无法实现让国有企业脱困,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政府就无法从国有企业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多数都是所谓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的产物。” 国有企业是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发起人,国企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营业资产转让给股份公司;而作为交换,股份公司给予国企以股份。随着交易的完成,股份公司成立,国有企业的发起人成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然后股份公司再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而欺诈行为经常是发生在国有企业将经营性净资产进行折股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高估资产的情况几乎普遍存在,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国企改制形成的股份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从一开始就孕育着“欺诈”,即使在没有虚假陈述的时候,该股票的价格也并不能反映它的真实价值。
基于我国证券市场服务于国企改革这一功能和职责,造成了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远远小于非流通股,很多上市公司的股盘很小,而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制度极不健全,使得我国股市出现公司造假、庄家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横行股市,经常出现越是ST股,价格反而被炒的越高的情形,股票的换手率也非常高。这种被有些学者喻为“宛如春秋战国时期的证券市场”无法认为它是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也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因此不管是《证券法》中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三十天、九十天,或是其他的任何一天,都很难让那些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的证券价格重新回复到市场价格,因为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证券价格狂跌为那些操纵者又提供了新的从事操纵市场行为的机会。受害的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后依然面临着新的被操控被蒙蔽的投资陷阱。
二、我国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的完善
笔者认为,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我国证券市场成熟程度的基础上,可以分两步来确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
第一步,在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尚不规范的时期,可以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进行统一方法计算,不再区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其一,当某一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买入该公司证券时,如果在起诉前证券已被卖出,则该投资者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为“证券的买入价减去证券的卖出价再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然后再加上该投资差额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其二,当某一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买入该公司的证券时,如果在起诉前该证券未被售出,则该投资者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为“证券的买入价减去虚假陈述揭露日至起诉日之间该证券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再乘以该投资者所持该证券数量再加上该差额部分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什么要以“虚假陈述揭露日至起诉日之间该证券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基准价格?其原因在于:首先,由于《民法通则》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因此投資者起诉的越晚,则揭露日至起诉日之间该受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其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就越接近该证券没有虚假陈述时的正常的市场价格,排除了其他介入原因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当投资者起诉的越早时,此后在因价格下跌而遭受的损失就不能获得赔偿。其次,通过这种规定还可以防止一些规定的僵化,如虚假陈述揭露日后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的一倍之日,或虚假陈述揭露日后的第三十个交易日,诱发被告实行操纵市场行为从而逃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性。最后,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绝大部分虚假陈述行为都是欺诈性虚假陈述,在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完全能够控制不发生虚假陈述行为,既然他们认识到中国证券市场目前过度投机、违法行为泛滥且市场存在过度反应的特点,却依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自然让他们承担这种市场风险比让受害投资者承担市场风险更为合理。这也是符合对于故意侵权行为采用直接结果说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要求的。
其三,当某一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买入该证券时,如果该投资者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将该证券卖出,则该投资者获得的损害赔偿额为“证券的买入价减去证券的卖出价之后再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然后再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但要求该证券买入价格大于“自虚假陈述揭露日至起诉日之间该证券每个交易日收盘的平均价格再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再加上该投资差额损失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其四,当某一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卖出证券时,则该投资者获得的损害赔偿额为:证券的真实价值(即没有虚假陈述行为时原告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与原告获得的价格(或者被告用以交换的物品的价值,例如换股时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股票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第二步,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与交易都进入规范状态后,可以采取如下计算方法来确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发行人违反初始信息披露义务,从事虚假陈述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不知情的投资者以发行价格购买含有不真实信息的证券,而法律赋予投资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是使受欺诈的投资者回到虚假陈述没有发生时其应处于的状态。因此,发行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可以采纳美国《证券法》第11条(e)款之规定,即该赔偿范围最高不能超过系争证券的发行价与投资者所购证券数额的乘积再加利息。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受损害的投资者购买该证券时所支付的价金-起诉前出售该证券时的价格
如果受损害投资者在诉讼期间出售该证券的,则其损害赔偿额为:
投资者购买该证券时所支付的金额-出售该证券的价格
但该种情况下仅以该转售价大于起诉时该证券的价值为限。如果转售价小于起诉时该证券的价值,那么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公式就是:投资者购买证券所支付的金额减去起诉时该证券的价值。
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而买入证券的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为:
(买入价-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九十天该证券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淄蹲收咚种と浚猛蹲什疃钏鹗У耐谝谢钇诖婵罾?;
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而卖出证券的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是,证券的真实价值(即没有虚假陈述行为时原告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与原告获得的价格(或者被告用以交换的物品的价值,例如换股时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股票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作者单位: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注释:
赵果.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何失败.经济学消息报.2002年3月29日,第2版.
参考文献:
[1]郭峰.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2]郭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归责问题之探讨.王利民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2004年,第三辑.
[3]宋一欣.证券民事赔偿损失计算,换手率法可行吗?.上海证券报.2002年9月24日,第2版.
[4]赵果.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何失败.经济学消息报.2002年3月29日,第3版.
[5]李明辉.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之确定.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6]陶雨生.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损失认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网.http://www.dclf.com.cn/bestweb/dclaw2/investigate/index.jsp ,2005年10月13日.
[7]王丹.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论.法学.2003年第6期.
[8]宋一欣.证券民事赔偿损失计算的七种方法.上海证券报.2002年4月2日,第3版.
[9]于莹.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10]程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1]郭锋、程啸.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2]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3]宋一欣、牟敦国.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百家出版社, 2002年第1版.
[14]王利明.民法o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
[15]宣伟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1版.
关键词 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赔偿范围 计算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我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诞生至今,已经历了近20年的风雨,被人们称作宏观经济的晴雨表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资源配置和筹资功能,因此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国民经济生活中地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国证券市场还较不成熟,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尤以虚假陈述的侵权案件最为严重。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但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社会的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给予合理的赔偿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而赔偿责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又是其关键中的关键! 由于我国现行证券民事赔偿规范规定地较为分散、没有整合性,因此要确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笔者从我国证券市场背景及现状出发,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对确立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证券市场相关背景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运作与美国等证券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有所不同,中国证监会从成立之初,它的功能就被定位在为国企改革服务这一基本指导思想之下。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就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其肩负着安排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这些原本不应承担的历史重任。“倘若无法实现让国有企业脱困,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政府就无法从国有企业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多数都是所谓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的产物。” 国有企业是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发起人,国企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营业资产转让给股份公司;而作为交换,股份公司给予国企以股份。随着交易的完成,股份公司成立,国有企业的发起人成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然后股份公司再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而欺诈行为经常是发生在国有企业将经营性净资产进行折股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高估资产的情况几乎普遍存在,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国企改制形成的股份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从一开始就孕育着“欺诈”,即使在没有虚假陈述的时候,该股票的价格也并不能反映它的真实价值。
基于我国证券市场服务于国企改革这一功能和职责,造成了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远远小于非流通股,很多上市公司的股盘很小,而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制度极不健全,使得我国股市出现公司造假、庄家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横行股市,经常出现越是ST股,价格反而被炒的越高的情形,股票的换手率也非常高。这种被有些学者喻为“宛如春秋战国时期的证券市场”无法认为它是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也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因此不管是《证券法》中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三十天、九十天,或是其他的任何一天,都很难让那些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的证券价格重新回复到市场价格,因为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证券价格狂跌为那些操纵者又提供了新的从事操纵市场行为的机会。受害的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后依然面临着新的被操控被蒙蔽的投资陷阱。
二、我国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的完善
笔者认为,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我国证券市场成熟程度的基础上,可以分两步来确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
第一步,在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尚不规范的时期,可以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进行统一方法计算,不再区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其一,当某一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买入该公司证券时,如果在起诉前证券已被卖出,则该投资者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为“证券的买入价减去证券的卖出价再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然后再加上该投资差额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其二,当某一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买入该公司的证券时,如果在起诉前该证券未被售出,则该投资者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为“证券的买入价减去虚假陈述揭露日至起诉日之间该证券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再乘以该投资者所持该证券数量再加上该差额部分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什么要以“虚假陈述揭露日至起诉日之间该证券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基准价格?其原因在于:首先,由于《民法通则》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因此投資者起诉的越晚,则揭露日至起诉日之间该受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其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就越接近该证券没有虚假陈述时的正常的市场价格,排除了其他介入原因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当投资者起诉的越早时,此后在因价格下跌而遭受的损失就不能获得赔偿。其次,通过这种规定还可以防止一些规定的僵化,如虚假陈述揭露日后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的一倍之日,或虚假陈述揭露日后的第三十个交易日,诱发被告实行操纵市场行为从而逃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性。最后,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绝大部分虚假陈述行为都是欺诈性虚假陈述,在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完全能够控制不发生虚假陈述行为,既然他们认识到中国证券市场目前过度投机、违法行为泛滥且市场存在过度反应的特点,却依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自然让他们承担这种市场风险比让受害投资者承担市场风险更为合理。这也是符合对于故意侵权行为采用直接结果说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要求的。
其三,当某一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买入该证券时,如果该投资者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将该证券卖出,则该投资者获得的损害赔偿额为“证券的买入价减去证券的卖出价之后再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然后再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但要求该证券买入价格大于“自虚假陈述揭露日至起诉日之间该证券每个交易日收盘的平均价格再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再加上该投资差额损失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其四,当某一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卖出证券时,则该投资者获得的损害赔偿额为:证券的真实价值(即没有虚假陈述行为时原告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与原告获得的价格(或者被告用以交换的物品的价值,例如换股时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股票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第二步,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与交易都进入规范状态后,可以采取如下计算方法来确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发行人违反初始信息披露义务,从事虚假陈述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不知情的投资者以发行价格购买含有不真实信息的证券,而法律赋予投资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是使受欺诈的投资者回到虚假陈述没有发生时其应处于的状态。因此,发行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可以采纳美国《证券法》第11条(e)款之规定,即该赔偿范围最高不能超过系争证券的发行价与投资者所购证券数额的乘积再加利息。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受损害的投资者购买该证券时所支付的价金-起诉前出售该证券时的价格
如果受损害投资者在诉讼期间出售该证券的,则其损害赔偿额为:
投资者购买该证券时所支付的金额-出售该证券的价格
但该种情况下仅以该转售价大于起诉时该证券的价值为限。如果转售价小于起诉时该证券的价值,那么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公式就是:投资者购买证券所支付的金额减去起诉时该证券的价值。
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而买入证券的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为:
(买入价-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九十天该证券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淄蹲收咚种と浚猛蹲什疃钏鹗У耐谝谢钇诖婵罾?;
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而卖出证券的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是,证券的真实价值(即没有虚假陈述行为时原告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与原告获得的价格(或者被告用以交换的物品的价值,例如换股时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股票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作者单位: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注释:
赵果.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何失败.经济学消息报.2002年3月29日,第2版.
参考文献:
[1]郭峰.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2]郭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归责问题之探讨.王利民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2004年,第三辑.
[3]宋一欣.证券民事赔偿损失计算,换手率法可行吗?.上海证券报.2002年9月24日,第2版.
[4]赵果.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何失败.经济学消息报.2002年3月29日,第3版.
[5]李明辉.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之确定.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6]陶雨生.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损失认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网.http://www.dclf.com.cn/bestweb/dclaw2/investigate/index.jsp ,2005年10月13日.
[7]王丹.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论.法学.2003年第6期.
[8]宋一欣.证券民事赔偿损失计算的七种方法.上海证券报.2002年4月2日,第3版.
[9]于莹.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10]程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1]郭锋、程啸.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2]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3]宋一欣、牟敦国.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百家出版社, 2002年第1版.
[14]王利明.民法o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
[15]宣伟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