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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的本质功能在于防止证据突袭以及整理争点。证据展示制度因缺乏必要的程序性效力面临着无法限制“证据突袭”的功能“缺省”,因此,应根据控辩双方的出示义务设置一定的惩戒机制。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展示易异化为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即证据展示制度存在功能“溢出”的运行桎梏,应区分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属性,重点展示证据能力存在争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