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均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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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量刑均衡问题是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工作,带来量刑制度建设,促进了量刑均衡。但是,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依然存在。影响量刑不均衡的原因主要有:法定刑赋予的裁量空间过大、量刑均衡工作重视不够、法官量刑随意性比较大、量刑的地域因素影响和量刑说理性不足。最后,针对量刑不均衡的原因提出了完善刑事立法、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强化量刑说理、加强量刑均衡问题研究等解决对策。
  关键词司法量刑均衡
  作者简介:周军,贵州省毕节市工业学校讲师,教研室副主任。
  一、我国量刑均衡问题现状
  量刑均衡是指在正确确定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审判机关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作出的刑罚裁量与犯罪相适应,性质、情节类似的犯罪个案判处的刑罚基本一致。豍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量刑规范问题都进行了较多研究,量刑规范研究的重点是量刑的均衡问题。与此同时,量刑工作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量刑工作指导,于2003年3月7日通过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2003年11月30日又对该意见进行了修正。在总结量刑经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豎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豏两个文件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全国法院开始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2003年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为了以上两个量刑相关文件,实现量刑均衡,各地也纷纷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通过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该细则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豐。这些量刑工作规范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缓刑适用和常见犯罪量刑的操作规范都作出了规定,内容比较具体,比较方便司法实践的操作,有力推动了量刑均衡目标的实现。
  从司法实践看,量刑工作总体上较为均衡,量刑不均衡的问题相对较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同罪同罚等刑事责任原则,对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地区的量刑不均衡问题较为突出,亟待得到有效解决。
  二、我国量刑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导致当前我国量刑不均衡问题的原因较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刑法的法定刑幅度过大
  有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大,存在量刑情节不清楚的问题,为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过大的空间。例如,有的犯罪法定刑档次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何确定被告人的最终刑罚就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只要不是罪大恶极、社会舆论压力过大的案件,法官都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间进行选择,而判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结果差别极大。
  (二)量刑均衡工作重视不够
  我国司法机关(包括特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传统习惯就是重定罪轻量刑。这种传统习惯的出现有着较为深刻的思想原因,主要是对量刑均衡工作存在错误的认识。这种认识的核心就是只要犯罪的性质没弄错,公安的侦查工作、检察院的公诉工作还是法院的审判工作就算是做好了,量刑均衡问题属于比较高的要求。重定罪轻量刑主要有两种表现:
  1.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来说,他们认为量刑均衡与己无关,他们只需要做好犯罪证明工作即可,只要侦查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的定性没有问题,侦查工作就做好了。量刑均衡问题是审判机关考虑的事情,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完全可以不用替法官操心。因此,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往往只注重收集证明犯罪的证据,常常对可能导致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有关证据不予收集或者收集不够全面,导致审判机关在量刑时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全面,影响到量刑结果的均衡。
  2.审判机关对量刑均衡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法官不同程度上有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认为犯罪定性比量刑更重要,只要案子定罪的有关证据和法律适用没有错,犯罪定性就没有问题,而量刑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就行,对量刑的均衡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实践中量刑出现不均衡的问题。究其思想根源,主要是审判机关没有认识到犯罪的量刑合理与否直接对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因而产生了轻视量刑工作的思想。法院不重视量刑的一个客观原因是近年来各类犯罪案件大量增加,每个刑事法官需要处理的案件非常多,缺少时间和精力对量刑均衡问题进行关注,也是量刑均衡问题不为审判机关重视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法官量刑随意性比较大
  法官在处理量刑问题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量刑的主观随意性较为明显。以绑架罪为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范量刑文件,不少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实施细则,但是就绑架罪量刑而言没有非常具体的量刑标准,也没有对量刑合理与否的科学判断标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专门针对绑架罪量刑的规定只有第二十条,是针对绑架罪犯罪预备的。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预备的,轻处70%;其他犯罪预备的,轻处80%。对于已实施的绑架犯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没有具体的量刑规定,主要靠法官根据法律原则来具体裁量。在这种情况下,绑架犯罪的量刑就很容易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易引发被告人、受害人等各种利害关系人的不满情绪,导致社会对司法的合理怀疑,不利于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豑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在绑架罪的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法定减轻情节,对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情节较轻”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能由司法人员根据案件本身情况予以灵活掌握,这就增加了法院裁判的主观随意性。
  (四)量刑的地域因素影响较大
  由于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同地方的法院和法官最终做出的量刑结果往往差别很大。同种犯罪在不同地区获得的刑罚相差很大,充分反映了不同地方量刑的不均衡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很多地方的判决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同地方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势必导致在量刑上对被告人的不公平,令人质疑法院在量刑问题上的不公正。
  (五)说理在量刑中的作用不明显
  刑事判决书量刑说理性不强一直是社会认为法院量刑不均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往往只显示对被告人定罪事实、犯罪种类以及量刑结果,但对于按照什么标准量刑以及量刑的过程言之甚少,社会公众通过公开的法院判决很难得知绑架罪量刑的多少根據什么具体标准以及法院是如何量刑的。法院一般首先会认定被告人构成绑架罪,接着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进行陈述,然后做出是否认定被告人辩护意见的判断,据此做出量刑的决定。可以说,我们很难从法院的判决书中看出法官是如何做出量刑决定的。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对于是否采纳被告人罪轻或者从轻进行处罚的情节时,往往就是一句话本院予以采纳或者本院不予采纳。偶尔有判决书会对一些情节进行深入一点的表述,但有时认定从轻或者减轻的犯罪情节根本没有在最后的量刑中予以体现,导致判决书说理的结果和不说理没有什么区别。
  三、解决量刑不均衡的建议
  量刑不均衡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因此,需要针对量刑不均衡的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从立法上完善法定刑结构
  适当调整犯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根据每种犯罪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法定刑幅度,同种性质的犯罪设置大致相同的法定刑幅度,既不让法定刑幅度过大,也要给法官留下根据犯罪情节进行裁量的空间,增加法官量刑时的灵活性,方便法官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不同犯罪情节作出不同刑罚的判决,最大限度地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规范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
  1.制定量刑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对犯罪量刑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全国法院和法官在量刑时都要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从而有效解决法官量刑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别,促进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2.建立量刑案例库。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很难采取英美国家的案例制度,但可以针对量刑问题建立经典案例库,强调法官在对绑架罪等重罪量刑时要参照案例库进行量刑,进一步促进量刑合理化。
  3.加强检察院对量刑工作的监督。推行检察院量刑建议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促进法院量刑工作的规范化。
  (三)强化刑事判决书量刑部分的说理性
  1.明确告知量刑标准。法院量刑根据的标准主观随意性太强,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时也只能作为参考。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官量刑标准告知制度,要求法官在量刑时明确把量刑标准告诉大家,让大家明白法官根据什么标准量刑,了解法官为什么判5年而不是10年,知道如果换了一种情况法官会判得重一些或者轻一点,从而让量刑工作更为均衡合理,更加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促进社会公众对量刑的监督,促进量刑的规范化。
  2.公开刑罚裁量过程。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什么因素,然后要考虑什么因素,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的量刑过程是如何做的,这个过程有什么依据和理由,让社会从判决书中就能清楚的地知道法官的量刑过程是从哪里通向最终的刑罚的,从而提高绑架罪量刑的社会认可度和权威性。
  (四)加强量刑均衡问题研究
  犯罪量刑均衡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强大理论成果支持,促进犯罪量刑的合理化。
  
  注释:
  豍量刑均衡的概念,李明.量刑均衡问题研究.魅力中国.2009(36).第200页.
  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97873.html.
  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yj/201012/t20101210_12014.htm.
  豐《山東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载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93590.html.
  豑关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及其规范问题,常更生.论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西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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