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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特征,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鉴定专家被认为是法官的助手。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持续影响,荷兰刑事鉴定制度吸收了更多对抗制因素。在鉴定程序上,逐渐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程序权利;在制度建构上,更为注重国家侦查权和被控方权利的有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