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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在侦查、审判中加以运用。我国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由于立法的误导和司法实践的误解,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还远未达到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因此,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规则势在必行。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机制需要配套的程序保障措施,其主要方面为建立庭前对话机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和专家顾问制度或专家陪审团制度的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