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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就《合同法》的适用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距离前次的司法解释已有十年之久。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问题,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本文通过对异议权性质的分析,以及法院认定解除效力时应否进行实质审查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