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nxi_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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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网络游戏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继出现,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界定,玩家的利益如何保护,网络运营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影响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运营商 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00-02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探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网络虚拟财产一般狭义的理解为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由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获得的,并保存在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的数据,表现形式包括虚拟人物、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目前游戏产业的巨大发展、和游戏参预者的不断增加,对网络游戏产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大量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提醒我们立法完善的必要和紧迫。怎样来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这个问题,目前在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物权说。此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核心是电磁记录数据,在法律上应归属于无体物的范畴。网路虚拟财产是玩家付出时间、金钱等获得的,并且玩家享有可处分的权利,因此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可称为物权的客体。但这一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依据法学理论及实践,民事主体支付对价并不一定会取得物权,而物权的取得也不需以支付对价为条件。
  2.知识产权说。此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付出时间、金钱、智力等获得,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的特征,应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知识产权。但是这种观点并不能有效解决虚拟财产的的实务问题,并且知识产权的特征其并不完全具备。首先,玩家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的整个过程并不具有创造性,因为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在网络游戏系统产生,具有依附于游戏系统的特点,并不能由网络玩家人为创造。并且,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不可能排他地享有某一件虚拟财产。最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虚存拟财产在游戏中也有时间限制的要求,但是却依附于玩家的意愿和运营商的经营。
  3.债权说。此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基于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而产生,因此双方是债权关系。但是,此观点也不准确。第一,虚拟财产虽然产生并存储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但它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直接取决于玩家的网络游戏活动。第二,虚拟财产的价值基于与运营商的服务合同而产生,但虽然游戏运营商与所有的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都是相同的,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自身在智力、时间、金钱上付出会取得不等量的网络虚拟财产,那网络玩家的债权是基于最初的协议合同产生,还是基于网络玩家其努力而事后创造虚拟财产而产生呢?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和主要难题
  (一)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不论学理还是实践,在网络游戏财产保护方面都存在巨大空白。网络游戏财产问题迫切需要讨论和立法。虽然前此曾有过因虚拟财产丢失起诉运营商并获赔的案例。但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已经颁布并实施,对网络虚拟菜场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
  2007年,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该规定填补了网吧、网络方面管理制度的空白,对各地区各部分强化行政执法、落实长效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面临的难题
  1.虚拟财产的取证困难
  发生财产纠纷,例如游戏账号被盗,虚拟财产丢失等问题,用户在请求法律救助的时候必然涉及到取证问题。但有时由于用户注册时的粗心大意致使无法确定自己的身份。同时,盗号者也大都不使用真实的身份来注册,使得调查取证变的十分困难。除此之外,虚拟财产交易信息的资料取证也是相当困难。出于成本考虑,网络运营商不会轻易停下服务器来处理信息查询,也不会轻易为个人的利益而回档,这对其他玩家是不公平的。
  2.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问题
  虚拟世界的价值确定不能够用现实世界的衡量尺度一概而论,不同游戏之间的虚拟财产的价值不尽相同,同一种游戏的相同一件物品在游戏的不同时期的价值也不完全相同。网络游戏的发展带来的版本和内容的变化也影响着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要更好的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如何评估虚拟财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对虚拟财产的价值正确定位才能对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的损害提供公平合理的救济。
  目前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主要有两种方式:(1)网络游戏开发商销售时的价格。但是这种认定方式仅从运营商获得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确定价格的因素可能只是该游戏受欢迎的程度。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在产生渊源上并不具有较大的可信度。(2)游戏玩家的线下交易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作为标准也是存在问题的。我国学者认为,网络世界和现实之间的联系时常处于变化中,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采用单一的方式来确定。
  3.缺乏相关的法律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关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讨论由来已久。2003年玩家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引发了人们对虚拟财产的重视和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法院最终宣判运营商恢复李宏晨丢失的装备,并返还游戏卡价款和其他经济损失。网络游戏的发展催生了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保护,这种交易被称为“看不见的交易”。有许多玩家称“拿东西不给钱”的事经常发生,但也无可奈何,只能将苦水往自己肚子里咽。据相关部门统计,76.3%的玩家发生过虚拟财产被盗经历。   三、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不同位阶的法律共同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
  1.加强民法保护。首先,需要立法扩大民法通则中对于财产概念的的外延。依据当前的合同法、民法通则难以有效保护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的利益,同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又受到保护范围的限制。若要从根本上解决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关键是对《民法通则》第75条中“其他合法财产”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切实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
  2.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法律要件,运营商的责任、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问题急需得以明确,如果仅通过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有时还是不够的。而且网络游戏还存在着诸多私服、外挂、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专业性相对较强的问题,如果能够制定一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就会更好的解决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纠纷。网络基本法应体现以下几个内容:
  (1)用法律规定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将虚拟财产作为法律上“财产”的一种予以规定,明确游戏玩家拥有虚拟财产所有权。
  (2)明确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游戏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法律责任。目前大部分网络游戏在用户注册时都会要求仔细阅读相关条款,这是一种合同邀约的表现。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应当承担尽力保障玩家虚拟财产安全的义务,并且也需立法明确玩家遵守网络游戏的规则,不得使用非法方式参与网络游戏等相关义务,没有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划分,就难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带来的现实纠纷。
  (二)虚拟财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现存的网络财产纠纷中,玩家处于弱势地位。服务商在在游戏的维护经营中也起着主导作用。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网络运营商存在技术上与经验上的优势,玩家一旦发生网络虚拟财产丧失的情况,也无从判断是因为第三人侵权还是由于服务商的违约所造成的。此时,根据公平原则,服务商基于自身天然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推定服务商被推定为存在过错。同时,对用户而言,也要就自身的债权的合法性以及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应制定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范,对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其中需体现以下几点: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诉讼,网路运营商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关电文数据;并且根据公平原则,由于网络运营商和玩家相比存在着天然的优势,应对其进行法律责任倒置,对于运营商管理、保密等工作存在自我举证免责的义务,否则被推定为存在过错。
  (三)关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只针对于特定的人群才有意义。我们认为,确定虚拟财产价值应采取以下方式:
  (1)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制定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2)由游戏玩家、运行商等相关人群计算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推定其价值。(3)适当结合玩家的成本计算价值;(4)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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