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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是集体,而这个集体主体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集体财产形成和利益分配等具体实践中集中表现出法律概念内涵模糊,集体利益虚化,法律地位缺失等情况。集体主体是抽象的,集体主体所属的成员是具体的,但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亦未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财产权内容等作出规定。本文以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制的立法旨意为基础,借鉴日尔曼法上的"总有"理论有益部分,运用解释论方法构造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权制度,能够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有力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和认定等依据不足问题和有效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等相关的其他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