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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月1日《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下用旧《条例》、新《条例》分别指代修订前后的《森林防火条例》)生效之前,由过失引起尚未构成犯罪的森林火灾案件(以下简称“森林失火案件”)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森林失火案件,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