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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除在1979年刑法的罪名基础上,对贪污、贿赂、渎职等类犯罪进行了归类、细化外,还吸收了1979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一系列单行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在体系上形成以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为主,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