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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6年,我国率先在福建、江西等省实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事实上,在不少农村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成效,但是由于改革过程中存在不少社会排斥因素,大部分农民并没有因此而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导致林权集中到某些经济实体以及少数人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林权制度改革设计的“耕者有其山”的目标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