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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参加本次国际研讨会。我谨代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专家、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研究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研究和探讨尤其活跃,我认为这不仅是因为该理论本身所蕴含的巨大学术魅力,更是因为其体现了刑法作为应用法学这一特质而具有的强大的实践指引功能: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学理论中的基石范畴,不仅直接决定着总则犯罪论体系的构建,而且该理论还渗透到分则的每一个具体罪名之中,是我们认识和把握个罪罪名及特征的首要标准:同样,犯罪构成理论更是司法实务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原理和工具,作为决定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件综合体的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本尺度。因此,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以及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得出相对妥适的结论不仅是刑法理论本身发展、完善之需,更是实践趋于理性之必然要求。
众所周知,由于特定历史原因,我国目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源自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前苏联,应当说,该理论进入中国之后,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深刻影响,同时也一直存在争论。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文章、著述比比皆是,有关犯罪构成理论的研讨会也举办过多次。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和分歧进行归类和梳理,总的说来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观点无外乎存在两种基本进路:其一是主张在传统四要件理论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进行修改和完善,包括具体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位移或者个别要件的增减,但总的说来这部分学者还是要维系通说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一基本立场:其二是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所具有的天然的亲近性,对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借鉴甚至“拿来”也是部分学者所极力主张的。
那么,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到底应当向何处去9是应当维系“四要件”而进行渐进式的修补,还是推倒重来?这决不是一个简单的选择,而直接关系整个刑法理论的走向和未来。正因为此,我认为对如上两种研究进路的争议和分歧应当冷静对待和客观评价:从积极的角度而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晚于或者说承接于前苏联和德目的相关理论,处在两大理论体系交集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可以兼采该两大体系各自的精华为我所用,而尽量避免每一理论自身的先天缺陷,这是最为理想的状态当然也是非常困难的,做到这一点无不需要学者们弯下身来踏踏实实地进行一些研究、反思和论证:反过来,如果不对该两大理论体系进行正本清源式的梳理和研究就得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为何的结论,这不会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有丝毫助益,反而阻滞甚至破坏了理论的进步。这应当是我们每一个学者所不愿意看到和尽量避免的。
在信息化全球化时代的大背景下,两大理论体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更应当是我们应当密切关注的。因此,我认为本次研讨会设置的主题和讨论重点是比较合适的。当然,我们不期望通过这一次的研讨就能解决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的所有问题,更不期望能在会议结束时就得出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为何的结论,只要能在目前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纷繁的乱象之中增加一点理性的思考就是成就和进步。
金秋十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我衷心地希望本次研讨会在各位专家的积极参与下也能够取得预期的“收获”。
最后祝愿大家与会期间生活愉快!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参加本次国际研讨会。我谨代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专家、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研究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研究和探讨尤其活跃,我认为这不仅是因为该理论本身所蕴含的巨大学术魅力,更是因为其体现了刑法作为应用法学这一特质而具有的强大的实践指引功能: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学理论中的基石范畴,不仅直接决定着总则犯罪论体系的构建,而且该理论还渗透到分则的每一个具体罪名之中,是我们认识和把握个罪罪名及特征的首要标准:同样,犯罪构成理论更是司法实务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原理和工具,作为决定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件综合体的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本尺度。因此,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以及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得出相对妥适的结论不仅是刑法理论本身发展、完善之需,更是实践趋于理性之必然要求。
众所周知,由于特定历史原因,我国目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源自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前苏联,应当说,该理论进入中国之后,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深刻影响,同时也一直存在争论。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文章、著述比比皆是,有关犯罪构成理论的研讨会也举办过多次。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和分歧进行归类和梳理,总的说来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观点无外乎存在两种基本进路:其一是主张在传统四要件理论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进行修改和完善,包括具体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位移或者个别要件的增减,但总的说来这部分学者还是要维系通说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一基本立场:其二是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所具有的天然的亲近性,对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借鉴甚至“拿来”也是部分学者所极力主张的。
那么,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到底应当向何处去9是应当维系“四要件”而进行渐进式的修补,还是推倒重来?这决不是一个简单的选择,而直接关系整个刑法理论的走向和未来。正因为此,我认为对如上两种研究进路的争议和分歧应当冷静对待和客观评价:从积极的角度而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晚于或者说承接于前苏联和德目的相关理论,处在两大理论体系交集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可以兼采该两大体系各自的精华为我所用,而尽量避免每一理论自身的先天缺陷,这是最为理想的状态当然也是非常困难的,做到这一点无不需要学者们弯下身来踏踏实实地进行一些研究、反思和论证:反过来,如果不对该两大理论体系进行正本清源式的梳理和研究就得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为何的结论,这不会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有丝毫助益,反而阻滞甚至破坏了理论的进步。这应当是我们每一个学者所不愿意看到和尽量避免的。
在信息化全球化时代的大背景下,两大理论体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更应当是我们应当密切关注的。因此,我认为本次研讨会设置的主题和讨论重点是比较合适的。当然,我们不期望通过这一次的研讨就能解决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的所有问题,更不期望能在会议结束时就得出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为何的结论,只要能在目前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纷繁的乱象之中增加一点理性的思考就是成就和进步。
金秋十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我衷心地希望本次研讨会在各位专家的积极参与下也能够取得预期的“收获”。
最后祝愿大家与会期间生活愉快!预祝大会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