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则无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