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本案情和处理过程2006年11月,江苏常州某化工厂职工杨某,为节省费用,与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荆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荆某负责处置化工厂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树脂化工废水。荆某于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间,雇佣运输个体户汪某等人用槽罐车先后6次赶往常州市,以每车3500元的价格将废水托运至镇江市丹阳境内某河段直接倾倒,荆某从中获利约1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