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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制度是国家医疗保健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强制医疗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强制医疗,如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甲类传染病患者等;广义的强制医疗,包括预防接种、指定医保单位就医等。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决定主体必须是国家赋予相应权力的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因而无权决定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强制医疗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强制医疗对象的危害程度、广度及时间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