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法治思想的人性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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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韩非是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正是经过韩非之手,法家思想最终形成了一个集“法”、“术”、“势”三位一体的完备理论体系,而这一理论体系建构的基础则来自于韩非对人性的分析与考量。人性论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不了解韩非的人性论思想,就无法理解韩非的法治思想。本文就就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人性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以为人们更好的理解韩非的法治思想提供借鉴。
  关键词:韩非;人性论;人情论;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是韩非整个思想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韩非法治思想除了受法家思想先驱的影响外,还直接与韩非对人性的洞察密不可分。简而言之,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以其人性论思想为基础建构起来的。
  一、韩非的人性论思想
  韩非从分析父母血缘亲情关系来展开对人性的认识,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来建构他的法治思想与治国方略。就此来说,韩非的人性论本质上是人情论。韩非说:“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消之。子父,至亲也,而或憔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龄为已。 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为心,是父母离且怨。”韩非认为,如果父对子或子对父都不能给予相当的供养,则父子之间依然会反目成仇的。连具有血缘亲情的父母子女之间都以利害相计较,又何况是他人。韩非以人情论为特征的人性论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
  1、“人情好利”。韩非认为,人都有“欲利之心”,而正是人的无休无止的欲望,使得一切社会关系无不围绕利益运作。韩非子说:“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意思是说,好利恶害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本性,是人之常情。韩非在扬弃前期思想家的基础上,从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出发,逐步展开其独特的人情论逻辑。
  2、“人情贵因”。韩非认为,身处乱世,世人的“逐利”意识空前高涨,而儒家所倡导的以道德为核心的“仁,礼”治国的王道理论又迂阔和不切实际,韩非认为,只有真正的看清、认识人性的本来面目,然后顺因人性制定治国的方针,才是首当其冲的大事。韩非借鉴黄老学派的思想,如:“故道贵因”,“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好利恶害的人性的存在,使得法律制度的制定成为必要和可能。而法律制度对于人性的作用,主要是“因”和“顺”,而不是荀子主张的“化”和“逆”。韩非在对待人性好利恶害方面与荀子持截然相反的态度。荀子认为人性好利恶害,如果顺应其发展,就会造成纷争和动乱。所以建立礼法制度来矫正人性,使人性向善。韩非则认为人性贵因,要顺应人性,要充分利用和调动人性为统治服务。
  3、“人情自为”。自为即自利,韩非认为人人都有私欲,趋利避害是人固有的本性,自利自为是人性固有的特征,在纯粹的利益面前,亲情、伦理、尊卑都是不值一提的。为此,韩非得出一个结论:人的自为不会因外界的影响而转变,恰恰相反,可以利用人性的这一特点使百姓遵守统治者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这也正是韩非在人性论基础上的法治主张的依据之所在。
  二、人性论基础上的法治思想的确立
  1、对“人性”的洞察奠定了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韩非认为人性中天生所具有的恶以及表现出来的不良特征是国家无法强大的根源所在,社会历史的发展必然要求人们尽可能的消除人性中恶的因素,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才是对人性之恶恶进行抑制的最有效的措施,也是治理国家的根本策略。也就是说,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以人性有恶为前提,韩非之法,“立之为治性,施行为治国”。
  2、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韩非从现实经验来观察人性,主要是为治国大局服务的。韩非认为人都是自利、自私的,统治者必须立足于人性之恶的现实制定治国方略,加强法治。当然,韩非的法治本质上是人治,与今天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
  (1)以赏罚为主要内容的法治理念
  韩非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在韩非看来,人人都是自利自为的,所以,要人行则需赏,要人止则以罚,则人人皆在赏罚的控制之中了,赏罚被韩非子看作是君主控制臣民的二柄。他说“ 明主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在韩非看来,人都是自利自存的存在,因此没有人会选择杀戮的刑罚,也不会有人放弃庆赏的利益和机会,于是赏之所在即利之所在,也即行之所在与令之所在,而罚之所在,也即是禁之所在和止之所在。韩非在赏罚二柄方面更注重罚,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刑者,民之所恶也,古至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韩非认为赏罚分明方可使百姓安分守己,这样,君主才能真正实现治国的目的。
  君主拥有“赏罚”二柄,但不能任意妄为,必须以法为标准,在法的范围内实施。何为法?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又说:“法者,宪令著於官府,刑罚必於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认为只有利用自利自为的“人情”,以赏罚为手段,“循法而行”的法治理念才能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
  (2)法、术、势三位一体的治国策略
  “法”指法令,“术”指君主克控制群臣之术,“势”指权势、权力。韩非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权,课群臣之能者也。”也就是说,君要御臣,必须掌握驭人之术,使臣不知君内心之所思,让君王处于一种莫测高深的状态,给群臣一种神秘而至高的威严感。“术”是一种手段,主要是让君王达到受臣民尊君的目的。法与术确立了治理国家的方式,但法与术如何才能从君王身上得到实行与推行呢?为此,韩非特别重视“势”,他说:“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韩非指出:“夫国之所以强大,政也;主之所以尊者,权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势”即权威、威势,也即权力。韩非认为,势是用来统治群臣,获取优势的根本,是推行法实施术的重要力量。
  在“法”、“术”、“势”三者关系中,韩非认为“势”较之“法”和“术”对更为重要。“势”是推行“法”和“术”的前提。他说:“君执柄以处势,故令其禁止。”又说:“抱法处势为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法治思想是以对人情的洞察为基础的,以“因情而治”为基点,从而不可避免的具有了历史局限性,但其为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的建立与巩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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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存光. 先秦诸子思想概述[M]. 辽海出版社. 2011.
  [3] 徐榮盘. 韩非子的人性论[D]. 中央民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4] 黎明. 韩非子.帝王之本[M].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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