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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适当性义务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提出后,逐渐从金融监管领域延伸至司法审判领域.资管新规首次规定了信托法律关系下受托人的适当性义务,但在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环境下,加之信托法律关系下受托人义务的特殊性,司法适用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厘清各项规则的具体标准,以期实现打破刚性兑付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