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在上一篇中已经对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10变更”(10 Variations)条款中的10.1变更的范围(10.1 Scope of Variation)、10.2变更权(10.2 Right to Vary)进行了译评。本篇继续往下讨论。原文1: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