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社会下乞讨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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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整体文明程度也相应提升,社会环境正趋于一个多元化状态。而古已有之的乞讨在当今多元社会下又是什么状态,乞讨所涉及的权益以及社会各方利益的联动和平衡,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也许是一种新的探索。
  关键词:多元;乞讨权;利益联动和平衡
  人类社会发展到21世纪,道德水平、思想意识、文明程度已有了巨大进步。当今中国社会也在转型和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环境。而在多元背景下乞讨这一行为或乞讨权这一权利,又带来了新的冲突和妥协,对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以及社会结构的重组提出了新的研究。
  一、多元社会背景
  多元社会,是近年的新词汇,内容涵义丰富。“多元社会”是6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概念,后来被广泛用于指西方现代社会的特征,是多样性的社会方式、价值观念和文化的存在。易言之,并不存在“唯一正确”或“唯一正当”的社会方式、价值观念和文化。①社会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典型特征,它随着世界历史的进程逐步形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也逐步进入多元社会。
  笔者认为,多元社会是一个复合型综合化的社会形态,它区别于传统单一社会,是人类文明包括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普遍提高,社会宽容度增加,和谐平稳的大环境态势。
  在多元社会下,主旋律是和谐、宽容,社会状态自然有序,社会结构稳定,按一定轨迹平衡协调运行。多元社会的大背景反映到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上,则是民主、平和、自由、秩序等良好的民众和社会状态。在此背景下,乞讨作为古老的行为习惯,在当今多元的环境里,必然呈现出权利性质,并带动相关利益群体的联动。
  二、乞讨权的性质之探析
  乞者,求,讨,尤指讨饭;丐者,施与,给与。人们对乞讨长期以来的默认,使之演化为一种习惯。乞讨究竟是不是权利,如果是,是法定还是法外权利。权利的本质无论是利益,意思自治,还是可能性,就乞讨权而言,可能涉及到一种自由。在多元化时代,乞讨权的探究也许更有它的适用性。
  (一)关于乞讨权利说之探析
  乞讨权是否是权利,或者能否在“乞讨”后面加上“权”,首先是乞讨(权)在法律上的意义。部分观点主张乞讨权属于生命权的实现方式,是法定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人生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无知帮助的权利。”从这一点看,似乎处于最高位阶的宪法肯定了乞讨权及其行使的法定性和正当性,甚至从自由的高度给与保障。但是我国宪法的实施并未深入到公民具体生活,仅是宏观把握和指导,另外“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非就是从法律上确认乞讨的合法性与权利性,相反简单而轻易地赋予权利将会导致权利体系的不稳定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言,权利人对应于义务人,但在乞讨权中,如果认定为权利容易导致义务人缺位。人们费尽心思赋予乞讨以法定权利,实际上就是保障生命权的履行,而实现生命权的最低方式之一便是乞讨。人们乞讨是为了生存,只要生活得好,也许不会有人愿意乞讨,与其说争取乞讨权不如说是争取不乞讨的权利。
  是否将乞讨看作一种权利,并非关键环节,只要没有违法犯罪,不必以法干涉,但也不必赋予权利。或许权利更能激起人们的关注,并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可以承认乞讨权,但不体现为完整的权利,仅是一种“次等权利”,前提是保障乞讨者的生存,而不需要权利与义务的实际对等。乞讨的权利人仅仅是为了实现生存、温饱,而义务相对人则易于履行,目的都在于充分保障乞讨者的生存和社会秩序的安稳。
  (二)关于乞讨权与生活方式自由之探析
  多元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即自由和谐,生活方式的选择是体现自由的重要方面。乞讨也是一种生存方式,有时甚至还是唯一的,承认乞讨权是对自由选择生存方式的认可。
  一般人认为流浪乞讨人员大多是无家可归,迫不得已才沿街乞讨为生,因而国家设立了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收容遣送制度。后又出台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出现了人权和乞讨权的争议。救助管理的非强制性似乎半承认了乞讨权的存在,但局限于不剥夺,并未保障该权利的具体实现。救助站的原则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不像以前一样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则收容遣送至原籍。多元社会下具有更大的宽容度和自由,虽然城市里的流浪乞讨人员会带来许多弊端,但由乞讨权所引申的人权、自由等对于法制的长远建设将会带来潜移默化的裨益。
  (三)关于乞讨权的利益群体平衡点之探析
  乞讨权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公众和相关国家机构形成了一发而动全身的冲突和利益整体,而乞讨权的探索很大程度上則是为了寻求一个各方面利益的契合点。
  经常看到许多地方政府划定“禁讨区”,在重大节假日到来的时候驱赶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地方政府有管理城市的职能,出于市容市貌以及节假日的安全性考虑采取了禁止或限制乞讨的措施,这就导致了乞讨禁令与乞讨权的冲突。易言之,地方政府有无权力禁乞,权利与权力又该如何协调。
  从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而言,是有一定管理城市的权力的,但颁布的禁讨令却触及到了乞讨权的实现,以及由此折射出的人权、自由,如何协调处理使权利保障和权力实施道道各方利益的平衡是关键。
  前文中笔者提及可将乞讨权视为“次等权利”,那么禁乞也就有其合法性,关键是将禁讨限定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使乞讨权的实现和禁讨的政令能够平衡统一。
  禁讨区主要是划定在城市的繁华地带,对于乞讨人员而言,也是“黄金旺铺”,如果禁止在此乞讨,收入将会减少大部分。而在重大节假日里乞讨收入一般都会比平时搞许多,但在节假日里被驱赶,同样会造成巨大“损失”。除了禁讨与乞讨的冲突,施行救助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和社会大众也是有联动关系的利益群体。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主要涉及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和部分医疗机构。应该协调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从不同方面解决问题,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平衡。
  另外,社会大众对乞讨人员的整体态度也是寻求二者平衡点的重要方面。不一定是人们的麻木和冷漠导致行乞的艰难,相反少数乞讨人员自身的劣迹让其陷入了困境。所以,置身于多元社会下,与权利有关的各利益群体的平衡比一味追求权利更具有实践性,这也是多元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结语
  关于乞讨权,目前较有争议,并且尚无定论,但既然有这个群体,必然会派生出其权利体制。探讨不确定的事物是确定事物的必经过程,一切事物最终都归于司法解决是法的极限,所以研究乞讨权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也是对法制的一种推进和完善。本文在多元社会的背景下,探求了乞讨的权利之义,乞讨权与生活方式的自由,以及围绕乞讨权的相关利益的平衡,在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的框架内,希望乞讨权的探究能有更深的精妙之义。(作者单位:内江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 胡建华.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障.现代法学研究2015(2)
  [2] 廖丹.禁讨区的法律分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8)
  [3] 殷啸虎等.我国法律关于迁徙自由规定的变化及其思考.法学2015(5)
  [4] 杨黎源.试论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中共宁波市委党校2014(3)
  注解:
  ① 孙立平,《多元社会与断裂社会》来源http://blog.sociology.org.cn/thslping/archive/2005/01/04/20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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