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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侵权法归责体系中,因果关系要件采用事实因果关系。英美法系中的近因因果关系更符合“正义”这一法的基本价值,但如果将近因因果关系直接移植到我国侵权法归责体系,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矛盾:我国在侵权法归责体系上采用大陆法系立法原则,主张确定存在因果关系后再考虑过错要件,而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英美法系侵权法主要归责原则,却把过错视作构成因果关系的要素之一。我国移植近因原则,应该采用直接结果规则对近因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并保留将侵权案件分为一般侵权案件与特殊侵权案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