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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作为村庄环境的天然在场者与直接利益相关者,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发挥着其他主体无可替代的作用。而当前我国村民在参与乡村环境建设过程中面临着治理主体失序、村民参与内部性紊乱、自主治理创新性不足、治理保障缺失等问题,导致其参与治理的有效性不高。上海市崇明区通过“全员治水”模式,在发挥村民参与治理主体性作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其他地方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及启示。可考虑从重塑村民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平衡治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提高村民主体性治理的意识与能力、鼓励村民建立并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地方的经济与环保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