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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刑罚权如何正确行使一直是刑法学家十分关注和重视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否得到妥当解决切身关系到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以实现。因此,以宪法的精神对国家刑罚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尤其要以正当程序对其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 国家刑罚权 宪法 人权
基金项目:2010年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孔繁晨,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67-01
一、正当程序的提出
正当程序也称正当法律程序,肇始于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在英国法律制度中,正当程序原则亦被称为自然公正原则,其含义仅包含一个程序性原则,即在诉讼过程中所有程序必须正当合法,这一原则也只适用于法院的诉讼程序,不涉及法律实体性内容。而美国法律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却经历了从单纯程序性原则向程序性和实体性兼备的转变。1856年纽约州“怀尼哈默案”的判决,标志着以往西方法学界只单纯重视诉讼程序正当的理念开始倾向于既严格遵循程序性法律规定亦要考虑实体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的理念,正当程序的涵义即发展成如今既包含程序性原则也包含实体性原则。
正因为这個特点,关于程序法和实体法孰重孰轻的的争论便不绝于耳,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无论削弱哪一面都会使得正当程序流于形式而不能从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程序性法律与实体性法律之间既不是主从关系,也不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者应等量齐观。
二、正当法律程序入宪
随着正当法律程序重要性日益彰显,正当程序原则也逐步在法律中得以确认,尤其是在宪法中得以确认使得这一原则的贯彻有了最高效力的依据。在西方国家,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刑罚方面,美国利用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对其的限制分为两方面:首先是实质性限制,它考量国家制定颁布刑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凡是违背正当程序原则的条款均为违宪条款。其次是程序性限制,它考量刑法适用的正当性,任何程序性的规定都必须明确合法,刑罚实施不得违背宪法中关于正当程序条款的规定。由此看出,在英美法系中,正当法律程序入宪成为了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也当然对刑罚权力有了限制的效果。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条规定对于中国的人权事业的发展确实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此条只是停留在口号、宣传的层面,并没有具体落实和规定如何保障人权。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说“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豍因此,为了保障人权,有必要把“正当法律程序”写入宪法,以对刑事司法活动和国家刑罚权构成一种规制。
三、正当法律程序入宪有利于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
刑罚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典型样态,其行使不仅要完成公民行为性质的评价和判断,而且很可能在此基础上对公民实行最为严厉的惩罚。倘若此种权力不内敛,不谦抑行使,极易造成对公民自由、生命和尊严等最可珍视的价值严重侵害。因此,在这一国家权力运作的场域中,发挥正当法律程序对权力的规制作用进而保障人权就尤显得必要。
刑罚的实体正当程序一般是指刑罚权运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不偏重偏轻。刑罚权的运行包括制刑、求刑、量刑、执刑四个环节,而求刑、量刑是由检察院、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本身是一部程序法,那么更应当遵循程序的正当性。对于刑法的制定也有一定的程序即立法程序,刑罚的执行也同样离不开程序的正当性,如果离开了程序的正当性,人们就不会接受,就会起来反抗、抗争,推翻暴政。刑法就其根本性而言,只有通过将一般规则适用于具体犯罪行为,并对具体行为适用刑罚才能得以实现,而刑罚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实现自身。因此,刑罚适用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否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因为刑罚活动而收到不公正的对待和来自法律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刑法是刑法体系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与公民权利相互作用最直接的一环,因此刑罚权力的运用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与否就成为了衡量刑法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最显著的依据和指标。
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些权利当中,有一些体现了刑法调整的权利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公权侵害。西方国家宪法中就规定了大量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条款,而其中大部分条款又是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保护的。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23项基本权利中,其中有12项权利是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德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方面具有指导和矫正的双重功能,成为了公民权利抵御国家刑罚权力的有力保障。德国《宪法》第1条至第19条,第101、102、103条都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德国,由于刑事诉讼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遵守宪法的这些规定,所以有人称刑事诉讼法为“宪法适用法”豎被告人的权利之所以受到宪法的格外关注,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就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两者具有性质上的同一性。因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甚为密切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与必罚主义相冲突时,宪法要求保障的人权应该优先。正是这种人权保障优先的观念,使得现代刑事程序获得了宪政的意蕴。
注释:
①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1).第1-45页.
②汪建成.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209页.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 国家刑罚权 宪法 人权
基金项目:2010年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孔繁晨,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67-01
一、正当程序的提出
正当程序也称正当法律程序,肇始于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在英国法律制度中,正当程序原则亦被称为自然公正原则,其含义仅包含一个程序性原则,即在诉讼过程中所有程序必须正当合法,这一原则也只适用于法院的诉讼程序,不涉及法律实体性内容。而美国法律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却经历了从单纯程序性原则向程序性和实体性兼备的转变。1856年纽约州“怀尼哈默案”的判决,标志着以往西方法学界只单纯重视诉讼程序正当的理念开始倾向于既严格遵循程序性法律规定亦要考虑实体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的理念,正当程序的涵义即发展成如今既包含程序性原则也包含实体性原则。
正因为这個特点,关于程序法和实体法孰重孰轻的的争论便不绝于耳,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无论削弱哪一面都会使得正当程序流于形式而不能从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程序性法律与实体性法律之间既不是主从关系,也不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者应等量齐观。
二、正当法律程序入宪
随着正当法律程序重要性日益彰显,正当程序原则也逐步在法律中得以确认,尤其是在宪法中得以确认使得这一原则的贯彻有了最高效力的依据。在西方国家,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刑罚方面,美国利用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对其的限制分为两方面:首先是实质性限制,它考量国家制定颁布刑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凡是违背正当程序原则的条款均为违宪条款。其次是程序性限制,它考量刑法适用的正当性,任何程序性的规定都必须明确合法,刑罚实施不得违背宪法中关于正当程序条款的规定。由此看出,在英美法系中,正当法律程序入宪成为了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也当然对刑罚权力有了限制的效果。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条规定对于中国的人权事业的发展确实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此条只是停留在口号、宣传的层面,并没有具体落实和规定如何保障人权。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说“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豍因此,为了保障人权,有必要把“正当法律程序”写入宪法,以对刑事司法活动和国家刑罚权构成一种规制。
三、正当法律程序入宪有利于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
刑罚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典型样态,其行使不仅要完成公民行为性质的评价和判断,而且很可能在此基础上对公民实行最为严厉的惩罚。倘若此种权力不内敛,不谦抑行使,极易造成对公民自由、生命和尊严等最可珍视的价值严重侵害。因此,在这一国家权力运作的场域中,发挥正当法律程序对权力的规制作用进而保障人权就尤显得必要。
刑罚的实体正当程序一般是指刑罚权运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不偏重偏轻。刑罚权的运行包括制刑、求刑、量刑、执刑四个环节,而求刑、量刑是由检察院、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本身是一部程序法,那么更应当遵循程序的正当性。对于刑法的制定也有一定的程序即立法程序,刑罚的执行也同样离不开程序的正当性,如果离开了程序的正当性,人们就不会接受,就会起来反抗、抗争,推翻暴政。刑法就其根本性而言,只有通过将一般规则适用于具体犯罪行为,并对具体行为适用刑罚才能得以实现,而刑罚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实现自身。因此,刑罚适用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否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因为刑罚活动而收到不公正的对待和来自法律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刑法是刑法体系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与公民权利相互作用最直接的一环,因此刑罚权力的运用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与否就成为了衡量刑法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最显著的依据和指标。
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些权利当中,有一些体现了刑法调整的权利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公权侵害。西方国家宪法中就规定了大量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条款,而其中大部分条款又是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保护的。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23项基本权利中,其中有12项权利是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德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方面具有指导和矫正的双重功能,成为了公民权利抵御国家刑罚权力的有力保障。德国《宪法》第1条至第19条,第101、102、103条都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德国,由于刑事诉讼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遵守宪法的这些规定,所以有人称刑事诉讼法为“宪法适用法”豎被告人的权利之所以受到宪法的格外关注,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就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两者具有性质上的同一性。因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甚为密切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与必罚主义相冲突时,宪法要求保障的人权应该优先。正是这种人权保障优先的观念,使得现代刑事程序获得了宪政的意蕴。
注释:
①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1).第1-45页.
②汪建成.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