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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和法律作为社会制度安排 ,都具有“节约”功能 ,但关系和法律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中国关系与法律并存的社会体制是人们在长期的制度选择中重复博弈的结果。对于任何一个社会 ,关系和法律都应有一个最优的结合程度来保证经济效率 ,这个程度取决于关系与法律的边际生产能力。在结论部分作者还将本文思想向其他方面 (比如“以德治国”)作了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