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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日;文献研究
摘 要: 根据国内外公开发表论文的检索数据,并结合文本内容分析发现:在国际层面,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在大量规范研究的基础上走向案例和实证研究,并有走向精确化、技术化和定量化的研究趋势;而参与的学科也较为广泛,涉及到文理各科,特别是涉及到现代尖端的多媒体和化工等科学技术领域,其成果对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科学决策更具指导性。相比较而言,国内研究落后于国际进展,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正在兴起,且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研究范围的全面性和细化程度尚不理想。
中图分类号: F592;K928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4474(2012)06-0054-09
一、研究的缘起 文化遗产保护是当今世界范围内较为重大的社会议题之一。随着以市场经济、工业化、信息化和多元化、碎片化为特征的现代文明的快速发展,源于历史的文化遗产被日益边缘化而逐步走向了衰落乃至消亡,由此产生了近现代文明史上最大的文化遗产传承危机。在此情况下,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自20世纪初以来,它们陆续签署和公布了大量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宪章和文件(详见表1),这些国际公约、宪章和文件大大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
我国当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起步较晚,相关的机制体系尚不完善。从2002年开始,我国陆续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等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当年亦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同年,我国政府正式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在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设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2006年通过了《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年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将“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列入了中共中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内容之一,等等。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从国家至地方的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和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3卷第6期
墨绍山 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进展、议题及趋势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落后于国际发展水平。从论文数量和研究质量上看,国内的相关研究尚处于引进和兴起阶段,相关理论体系亟待发展完善。在数量上,成果积累明显少于国际研究水平;在质量上,国际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从原则、路径到相应的科学技术等都有较为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和运用,而国内则多集中于国际经验借鉴和相关基础理论的探讨,缺少“问题解决”层面的研究和探讨。
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文献的计量分析 (一)国内研究
1.论文
在清华CNKI数据库中,按“篇名”输入“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检索词”检索期刊论文,共获取论文2425篇(搜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详见表2)。
表2 CNKI“文化遗产保护”篇名检索结果 (篇)
与此同时,在Science Direct数据库输入“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作为检索词,也获得了5479项搜索成果,在分布上也与上述关键词搜索有着类似的情况,反映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在西方学界已经成为了一个研究重点和热点。
三、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国际与国内核心议题 (一)国外研究
1.对文化遗产的内涵界定以及功能、价值和意义等基础问题的探讨和研究
要研究文化遗产保护,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文化遗产。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样,文化遗产概念也经历了一个由狭义到广义的演变过程。Marilena认为,在20世纪的最后十年,“遗产”一词的特点是语义不断扩展和转移,导致在许多地方都经常使用这个词,因此,他开始反思在法国的文化遗产概念的语义演变。他认为,根据文化遗产的国际条例、宪章和国际决议给出的国际通用定义,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在全球不再限于某一特定国家层面,凡是在全球范围内可以唤起一定的价值观和引导人们考虑社会价值的传统事物,都可以认为是文化遗产。因此,文化遗产也不仅仅是一个物质层面的事物范畴,而必须拓展到非物质层面,非物质的文化也应该作为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和维护〔1〕。
正如Marilena所说,文化遗产概念和权威内涵起初主要是根据1972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进行界定。据其规定,文化遗产仅仅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之后通过各种国际公约和宪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拓展,发展成为包括各种历史物质文化和历史非物质文化的遗产概念。如1975年签订的《欧洲建筑遗产宪章》将历史纪念物、老建筑群、有旨趣的场所、老城镇和具特色村庄在其自然或人造场域中的次要建筑群又引入到了文化遗产的概念之中;1976年签订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卫与当代作用的建议》又将文化遗产的范围拓展到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广场;2001年签订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则将水下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遗迹纳入了文化遗产的范畴;最终,随着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签订,文化遗产的概念实现了一个重大跨越,由物质层面延伸到了无形的非物质层面,将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纳入到了文化遗产概念中。而在其他的一些国际公约中,则逐步将工业遗产、运河遗产、遗产线路和场域等更广泛的历史遗产纳入到了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使它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在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文化遗产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功能和意义。正是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功能和意义使之实现了从有形的物质到无形的非物质的重大跨越。 在西方,最初提出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是里格尔(A·Riegl,1903),他关注到了人们对历史的怀旧心理和兴趣以及文化遗产由此产生的社会价值和历史、艺术价值。他指出,文化遗产(主要是古迹)在时间的演进和发展中沉淀出年岁价值(age value),而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被人们所赋予的价值又有所不同。他指出文化遗产的价值有两种,一类为纪念性的价值,即历史价值、年岁价值和纪念价值;另一类为当代价值,指使用价值、艺术价值和崭新价值(newness value)。因此,不同的文化遗产应根据不同的价值追求进行区分和保护〔2〕。
而英国学者罗斯金(J·Ruskin)更加清晰地阐述了历史建筑的价值与意义,为近代的保存哲学建立了基础。他认为,每一种形式的历史建筑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各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历史和宗教信仰的化身,它们从七个方面向人们昭示其历史和现实意义(即该书的七章):牺牲、真理、权力、美、生命、记忆、顺从,所以,他强调尊重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3〕。
还有许多学者就诸多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功能、价值和意义层面的个案研究。如Daugstad和Rnningen等人以挪威为例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了价值界定〔4〕;Bedate和Herrero等人通过4个西班牙案例对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进行了阐述〔5〕等等。
2.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技术、路径、方式和方法手段的研究
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技术、路径、方式和方法手段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计算机、经济学、考古学、艺术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等学科领域。
Fletcher和Johnson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受到文化遗产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三者之间矛盾的挑战,因此学者、文化遗产管理组织和政府必须进行有效合作,对三者的动态平衡进行持续监控〔6〕。Ruly对如何以社区为基础进行文化遗产规划和保护做了研究,认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参与对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和作用〔7〕。ShuYun Ma认为,文化遗产保护是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因为它涉及到城市空间的利用和较大的机会成本。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将面临严重的困难和问题。但是,2005年出现的东华义庄保护志愿者组织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它证明了只要有足够的资金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就不会产生自愿失败的问题。因此,政府和志愿者组织合作是文化遗产保护最可行的路径,它可以有效防止文化遗产保护中市场和政府失败的同时,自愿也出现失灵,从而建立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路径。而这一经验也在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实践中得到了确证〔8〕。
随着相关研究的兴起,文化遗产数字化也与此同时成为了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如Chen、 Wactlar、 Wang和Kiernan等人将之划分为四个相互关联的子区域:创造和保存、检索、演示和可用性、应用和使用。他们认为,为了提高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水平和利用水平,必须通过各类协作研讨会、测试平台和合作项目,调查文化遗产数字化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缩小文化遗产物质载体和表达意义之间的距离,研发自动保真和语义结构提取技术,提高大型数据库的处理水平和搜索技术水平;建立一个基于专家集成的动态自动数据采集和生成系统;开发意见交流平台和协作、评估系统〔9〕。
Vilbrandt和Pasko等人就如何对文化遗产的外部形状和内部结构进行数字化保存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反映对象、开放标准和程序的逻辑结构建模和新的数字化保存范式。构造实体几何(CSG)和函数表示法(FREP)的研究和实际应用产生压缩精确的数据结构的数学表示,从而提高了计算机平台与人们之间的互操作性。他们重点列举了CSG算法重建寺庙和用函数表示法(FREP)恢复传统漆器造型的例子。文章还就公众通过文化遗产网站进行文化遗产虚拟游览,进行实时交互式虚拟仿真旅游进行了讨论和说明,认为通过网络平台的虚拟文化遗产旅游更适合文化遗产的长期保存和交流;而它的缺陷是受到计算机处理和传输速度的制约,但是这一问题正随着计算机硬件技术的发展而得到不断地改善和解决〔10〕。
3.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和政策的研究
Blake较早回顾了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他认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早期立法源于15世纪的欧洲,而最早的国际立法则是颁布于1907年的《海牙章程》。而随着一系列国际文件、公约和宪章的公布,文化遗产保护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作为一体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给相关的个人、国家乃至国际团体带来了好处。但是,这些国际法的规定并不总是协调一致,它们的规定有时可能会导致相互矛盾的立场和结果〔11〕。Erika对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原因进行了研究,认为文化遗产具有内在的、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价值和意义,但是它们面临着发展和全球化的威胁,这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立法运动兴起的原因〔12〕。
而文化遗产的国际立法保护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完善过程(见表1)。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立法的增加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体系无可避免地出现了膨胀,以至于学者们不得不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13〕,以厘清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立法的法理、相关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文化遗产的产权、贸易权等问题,由此使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立法也成为了一大热门的研究领域。
4.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研究
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主要集中在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研究、保护和开发路径研究等几个方面。
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关系研究方面,Philip Feifan认为,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转型中,文化遗产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14〕;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发展部的Anderson认为,发展文化旅游对文化遗产保护和游客都是一种机会,可以有效促进文化遗产保护〔15〕。Nuala认为文化遗产的开发不只是对空间的保护,也包括对时间进行保护,并强调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因此,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规划者要想办法让游客从固态的一次空间获得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政治意识内涵和其他的真实信息。所以,在开发中要有意识地忽略既有的权威概念,将视角回归到文化遗产本身,使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客观真实地向游客展示〔16〕。如此,才能在开发中实现动态保护。Caffyn和Lutz认为在文化旅游开发中,必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目标〔17〕。 在保护和开发路径研究方面,Anne认为,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教育和法规是经常使用的两种方法。从短期看,法规是必需的,但是从长期来看,教育才是长久之计。因为要让人理解和支持这些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也必须要通过教育。他提出一种可以让游客在不经意间就可以获得相关知识的方法,如在景点出入口发放有关“游客伦理”的准则手册〔18〕。在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矛盾协调方面,Var和Korzay认为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借助文化政策、文化管理、形象宣传诠释文化遗产概念,合理衡量文化遗产开发中遗产地的物质、文化和社会承载力,以及公共部门、政府间机构、地方团体和民间组织相互协作是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新的发展趋势〔19〕。
(二)国内研究
随着国际研究的日益兴盛,并受到宏观政策的影响,国内也逐步兴起了一股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热潮。同济大学的阮仪三教授和张松教授对我国的城市历史环境保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阮仪三教授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995)、《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2000)、《江南古镇》(2000)、《城市遗产保护论》(2005)等专著对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历史环境保护、江南古镇和历史街区保护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在对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保护历程和现状,提出要重视历史环境的保护,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并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张松教授的《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文化遗产和城市历史环境保护理论,并结合可持续发展理论对我国的保护体制、城市保护立法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建筑遗产保护的历史性、原真性、完整性三大原则,并对产业遗产的保护利用进行了理论研究。单雾翔的《城市化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分析了我国的城市化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形势,提出了历史性城市保护的协调发展观、历史街区的整体保护观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机更新”观。具体而言,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类。
1.对国外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立法等方面的历史和经验介绍
国内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的研究论文发表于1986年。在此情况下,对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借鉴、引入和本土化成为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研究主题。喻学才和王健民认为,欧洲是目前拥有世界遗产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最多的洲,文化遗产保护直接关系到欧洲世界遗产发展大局。因此,欧洲国家自二战后就非常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已从法律制度、国际公约、政府组织、民间机构、公众教育、资金保障、市场开发等各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近几年,欧洲国家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为了增强民众的文化遗产意识,各国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周”等宣传活动,以此影响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20〕。张维亚、喻学才和张薇三人对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分类保护和保护制度、教育保护、民间保护、使用保护进行了梳理。他们认为欧洲的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有文化遗产、历史街区和保护区三种。其中,文化遗产是指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的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所规定的经典定义,指纪念性创作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种;历史街区的概念则经历了从《威尼斯宪章》到《内罗毕建议》再到《华盛顿宪章》的逐渐演变明确的过程;保护区则是指因代表了一种历史、美学或自然的特征,而应当对其建筑整体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进行保留、修缮和重现其价值的地区。而在文化遗产保护类型上,他们则将之划分为五大类:具有重大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建筑物和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就保护制度而言,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包括了国际宪章与公约、各国立法和文化遗产保护行政,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即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1994年的《奈良宣言》重申了1964年《威尼斯宪章》“真实性”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文化和遗址的多样性是我们这个世界不可取代的精神资源和全人类的智慧财富”。《奈良宣言》在强调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同时肯定了保护方法的多样性。而在立法方面,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意大利和英国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方面,欧洲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部门。此外,欧洲国家还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教育保护、民间保护和使用保护体系,这些都大大促进了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21〕。
2.对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和路径的研究
王巨山和夏晓晨认为整体性原则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其主张的“内容观”和“环境观”对古迹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修复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整体性原则也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作为“标尺”来衡量和要求类别繁杂、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性质和保护要求大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整体性原则在保护实践中不仅应体现“内容观”和“环境观”,还应体现在“文化生态观”、“功能观”等方面得到体现〔22〕。刘焱论证了以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价值理念和两个正义原则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理性,指出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行政程序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及个人的权利主体地位,给他们以平等的话语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建立公正、公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关键〔23〕。李荣启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我国政府应坚持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原则,即本真性保护原则、整体性保护原则、科学保护原则、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稳步推进。同时全面推进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体系、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等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进程〔24〕。李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现代化和全球化语境下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他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两种思路进行探讨,确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的具体存在的基础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遵循的真实原则、生态原则、人本原则和发展原则〔25〕。 3.对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研究
方一珊认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取得了初步进展,如普查成果汇编、各级名录体系初步建立、传承人及传承机制保护、生态博物馆和传习所等文化部门的建立等。但是,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立法进程的推进等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该在借鉴学习世界先进经验的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26〕。张国强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应借鉴和运用行政生态理论,从经济、社会、沟通网络、符号系统以及政治构架这五种方面分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从这五个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保障体系。同时,这五个方面的作用是交叉、互动的,彼此之间互相作用、相互影响,缺一不可。一定要建立专业化的职能机构及相应制度,推进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制度建设、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监督的组织体制建设,改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问题。尤其要制定规范、严格的保护和修缮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在保护修缮和开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破坏。只有靠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才能真正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继承〔27〕。王明明和谢春红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任务艰巨、基础薄弱的现状出发,指出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开放合作的必要性,并在分析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目前所具备的科研平台基础上,提出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开放合作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及实现开放合作的方式和措施〔28〕。
四、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趋势、我们的局限及建议 从国际层面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从规范研究叙事走向案例和实证研究叙事,并有走向精确化、技术化和定量化研究的趋势。而参与的学科也较为广泛,涉及到文理各科,特别是涉及了现代尖端的多媒体和化工等科学技术领域。而在文科则有诸多基于科学方法论上的定性研究,其成果对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科学决策更具指导性。
国内则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研究阶段。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正在兴起,且其范式已经成为一个当下的研究热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内涵、功能、价值基础、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借鉴以及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发掘的阐述,以及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价值保障、功能开发、注意事项和项目发掘等标准性、功能性和内容性的探索研究,并且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责任认定和职能要求等方面做了一定的论述。但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体系构成、制度机制、路径技术和管理实践等层面的理论探讨、建构较为不足。这一研究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效果。具体而言,现有研究尚有以下缺陷。
一是缺乏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体制机制以及相关理论建构的探索研究,多探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标准、范围和技术方法等问题,没有回答如何建构和完善治理机制的理论问题。目前,虽然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成果众多,但是其研究视角和学理基础多为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领域。学科出发点的不同,导致了研究的切入点和侧重点也不相同,主题也就集中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合理性、标准和原则等宏观理论层面,以及对可保护文化遗产资源的发掘探索、资源保存的危机和文化遗产资源项目的变迁等微观层面的调查研究。虽然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是各类研究的必备内容,但是内容趋于零碎,难以形成系统而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研究现状使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在主要依靠政府以及政府间组织的同时,缺少相应的公共管理理论支持,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
二是缺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实践可行性问题的实证研究。没有对现有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实践体系的系统构成、运行机制和改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解释和实证分析研究,也就没有形成具有可行性的理论框架解释和基于实证的分析归纳,因而缺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实践的指导性。
三是现有的研究成果较为零散。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价值原则和路径选择迥异的观点,有些观点之间甚至出现了严重对立,这使系统性、整体性极强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面临着被“碎片化”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类研究的指导能力和水平。因此,在多元的价值和路径选择情境下,如何建立相应的协作治理机制,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了一大难点。
四是未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理论体系。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为我们留下了与西方迥异的文化遗产。在此情况下,我们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对象和社会生态具有了自身的特殊性,无法完全套用西方的理论和路径。而我国现有的研究多基于兴起于西方世界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影响了研究成果的理论水平。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成为了目前理论界的一大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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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592;K928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4474(2012)06-0054-09
一、研究的缘起 文化遗产保护是当今世界范围内较为重大的社会议题之一。随着以市场经济、工业化、信息化和多元化、碎片化为特征的现代文明的快速发展,源于历史的文化遗产被日益边缘化而逐步走向了衰落乃至消亡,由此产生了近现代文明史上最大的文化遗产传承危机。在此情况下,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自20世纪初以来,它们陆续签署和公布了大量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宪章和文件(详见表1),这些国际公约、宪章和文件大大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
我国当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起步较晚,相关的机制体系尚不完善。从2002年开始,我国陆续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等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当年亦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同年,我国政府正式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在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设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2006年通过了《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年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将“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列入了中共中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内容之一,等等。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从国家至地方的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和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3卷第6期
墨绍山 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进展、议题及趋势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落后于国际发展水平。从论文数量和研究质量上看,国内的相关研究尚处于引进和兴起阶段,相关理论体系亟待发展完善。在数量上,成果积累明显少于国际研究水平;在质量上,国际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从原则、路径到相应的科学技术等都有较为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和运用,而国内则多集中于国际经验借鉴和相关基础理论的探讨,缺少“问题解决”层面的研究和探讨。
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文献的计量分析 (一)国内研究
1.论文
在清华CNKI数据库中,按“篇名”输入“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检索词”检索期刊论文,共获取论文2425篇(搜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详见表2)。
表2 CNKI“文化遗产保护”篇名检索结果 (篇)
与此同时,在Science Direct数据库输入“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作为检索词,也获得了5479项搜索成果,在分布上也与上述关键词搜索有着类似的情况,反映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在西方学界已经成为了一个研究重点和热点。
三、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国际与国内核心议题 (一)国外研究
1.对文化遗产的内涵界定以及功能、价值和意义等基础问题的探讨和研究
要研究文化遗产保护,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文化遗产。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样,文化遗产概念也经历了一个由狭义到广义的演变过程。Marilena认为,在20世纪的最后十年,“遗产”一词的特点是语义不断扩展和转移,导致在许多地方都经常使用这个词,因此,他开始反思在法国的文化遗产概念的语义演变。他认为,根据文化遗产的国际条例、宪章和国际决议给出的国际通用定义,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在全球不再限于某一特定国家层面,凡是在全球范围内可以唤起一定的价值观和引导人们考虑社会价值的传统事物,都可以认为是文化遗产。因此,文化遗产也不仅仅是一个物质层面的事物范畴,而必须拓展到非物质层面,非物质的文化也应该作为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和维护〔1〕。
正如Marilena所说,文化遗产概念和权威内涵起初主要是根据1972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进行界定。据其规定,文化遗产仅仅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之后通过各种国际公约和宪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拓展,发展成为包括各种历史物质文化和历史非物质文化的遗产概念。如1975年签订的《欧洲建筑遗产宪章》将历史纪念物、老建筑群、有旨趣的场所、老城镇和具特色村庄在其自然或人造场域中的次要建筑群又引入到了文化遗产的概念之中;1976年签订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卫与当代作用的建议》又将文化遗产的范围拓展到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广场;2001年签订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则将水下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遗迹纳入了文化遗产的范畴;最终,随着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签订,文化遗产的概念实现了一个重大跨越,由物质层面延伸到了无形的非物质层面,将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纳入到了文化遗产概念中。而在其他的一些国际公约中,则逐步将工业遗产、运河遗产、遗产线路和场域等更广泛的历史遗产纳入到了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使它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在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文化遗产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功能和意义。正是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功能和意义使之实现了从有形的物质到无形的非物质的重大跨越。 在西方,最初提出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是里格尔(A·Riegl,1903),他关注到了人们对历史的怀旧心理和兴趣以及文化遗产由此产生的社会价值和历史、艺术价值。他指出,文化遗产(主要是古迹)在时间的演进和发展中沉淀出年岁价值(age value),而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被人们所赋予的价值又有所不同。他指出文化遗产的价值有两种,一类为纪念性的价值,即历史价值、年岁价值和纪念价值;另一类为当代价值,指使用价值、艺术价值和崭新价值(newness value)。因此,不同的文化遗产应根据不同的价值追求进行区分和保护〔2〕。
而英国学者罗斯金(J·Ruskin)更加清晰地阐述了历史建筑的价值与意义,为近代的保存哲学建立了基础。他认为,每一种形式的历史建筑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各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历史和宗教信仰的化身,它们从七个方面向人们昭示其历史和现实意义(即该书的七章):牺牲、真理、权力、美、生命、记忆、顺从,所以,他强调尊重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3〕。
还有许多学者就诸多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功能、价值和意义层面的个案研究。如Daugstad和Rnningen等人以挪威为例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了价值界定〔4〕;Bedate和Herrero等人通过4个西班牙案例对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进行了阐述〔5〕等等。
2.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技术、路径、方式和方法手段的研究
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技术、路径、方式和方法手段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计算机、经济学、考古学、艺术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等学科领域。
Fletcher和Johnson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受到文化遗产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三者之间矛盾的挑战,因此学者、文化遗产管理组织和政府必须进行有效合作,对三者的动态平衡进行持续监控〔6〕。Ruly对如何以社区为基础进行文化遗产规划和保护做了研究,认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参与对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和作用〔7〕。ShuYun Ma认为,文化遗产保护是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因为它涉及到城市空间的利用和较大的机会成本。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将面临严重的困难和问题。但是,2005年出现的东华义庄保护志愿者组织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它证明了只要有足够的资金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就不会产生自愿失败的问题。因此,政府和志愿者组织合作是文化遗产保护最可行的路径,它可以有效防止文化遗产保护中市场和政府失败的同时,自愿也出现失灵,从而建立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路径。而这一经验也在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实践中得到了确证〔8〕。
随着相关研究的兴起,文化遗产数字化也与此同时成为了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如Chen、 Wactlar、 Wang和Kiernan等人将之划分为四个相互关联的子区域:创造和保存、检索、演示和可用性、应用和使用。他们认为,为了提高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水平和利用水平,必须通过各类协作研讨会、测试平台和合作项目,调查文化遗产数字化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缩小文化遗产物质载体和表达意义之间的距离,研发自动保真和语义结构提取技术,提高大型数据库的处理水平和搜索技术水平;建立一个基于专家集成的动态自动数据采集和生成系统;开发意见交流平台和协作、评估系统〔9〕。
Vilbrandt和Pasko等人就如何对文化遗产的外部形状和内部结构进行数字化保存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反映对象、开放标准和程序的逻辑结构建模和新的数字化保存范式。构造实体几何(CSG)和函数表示法(FREP)的研究和实际应用产生压缩精确的数据结构的数学表示,从而提高了计算机平台与人们之间的互操作性。他们重点列举了CSG算法重建寺庙和用函数表示法(FREP)恢复传统漆器造型的例子。文章还就公众通过文化遗产网站进行文化遗产虚拟游览,进行实时交互式虚拟仿真旅游进行了讨论和说明,认为通过网络平台的虚拟文化遗产旅游更适合文化遗产的长期保存和交流;而它的缺陷是受到计算机处理和传输速度的制约,但是这一问题正随着计算机硬件技术的发展而得到不断地改善和解决〔10〕。
3.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和政策的研究
Blake较早回顾了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他认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早期立法源于15世纪的欧洲,而最早的国际立法则是颁布于1907年的《海牙章程》。而随着一系列国际文件、公约和宪章的公布,文化遗产保护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作为一体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给相关的个人、国家乃至国际团体带来了好处。但是,这些国际法的规定并不总是协调一致,它们的规定有时可能会导致相互矛盾的立场和结果〔11〕。Erika对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原因进行了研究,认为文化遗产具有内在的、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价值和意义,但是它们面临着发展和全球化的威胁,这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立法运动兴起的原因〔12〕。
而文化遗产的国际立法保护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完善过程(见表1)。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立法的增加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体系无可避免地出现了膨胀,以至于学者们不得不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13〕,以厘清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立法的法理、相关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文化遗产的产权、贸易权等问题,由此使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立法也成为了一大热门的研究领域。
4.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研究
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主要集中在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研究、保护和开发路径研究等几个方面。
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关系研究方面,Philip Feifan认为,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转型中,文化遗产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14〕;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发展部的Anderson认为,发展文化旅游对文化遗产保护和游客都是一种机会,可以有效促进文化遗产保护〔15〕。Nuala认为文化遗产的开发不只是对空间的保护,也包括对时间进行保护,并强调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因此,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规划者要想办法让游客从固态的一次空间获得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政治意识内涵和其他的真实信息。所以,在开发中要有意识地忽略既有的权威概念,将视角回归到文化遗产本身,使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客观真实地向游客展示〔16〕。如此,才能在开发中实现动态保护。Caffyn和Lutz认为在文化旅游开发中,必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目标〔17〕。 在保护和开发路径研究方面,Anne认为,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教育和法规是经常使用的两种方法。从短期看,法规是必需的,但是从长期来看,教育才是长久之计。因为要让人理解和支持这些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也必须要通过教育。他提出一种可以让游客在不经意间就可以获得相关知识的方法,如在景点出入口发放有关“游客伦理”的准则手册〔18〕。在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矛盾协调方面,Var和Korzay认为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借助文化政策、文化管理、形象宣传诠释文化遗产概念,合理衡量文化遗产开发中遗产地的物质、文化和社会承载力,以及公共部门、政府间机构、地方团体和民间组织相互协作是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新的发展趋势〔19〕。
(二)国内研究
随着国际研究的日益兴盛,并受到宏观政策的影响,国内也逐步兴起了一股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热潮。同济大学的阮仪三教授和张松教授对我国的城市历史环境保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阮仪三教授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995)、《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2000)、《江南古镇》(2000)、《城市遗产保护论》(2005)等专著对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历史环境保护、江南古镇和历史街区保护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在对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保护历程和现状,提出要重视历史环境的保护,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并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张松教授的《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文化遗产和城市历史环境保护理论,并结合可持续发展理论对我国的保护体制、城市保护立法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建筑遗产保护的历史性、原真性、完整性三大原则,并对产业遗产的保护利用进行了理论研究。单雾翔的《城市化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分析了我国的城市化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形势,提出了历史性城市保护的协调发展观、历史街区的整体保护观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机更新”观。具体而言,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类。
1.对国外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立法等方面的历史和经验介绍
国内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的研究论文发表于1986年。在此情况下,对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借鉴、引入和本土化成为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研究主题。喻学才和王健民认为,欧洲是目前拥有世界遗产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最多的洲,文化遗产保护直接关系到欧洲世界遗产发展大局。因此,欧洲国家自二战后就非常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已从法律制度、国际公约、政府组织、民间机构、公众教育、资金保障、市场开发等各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近几年,欧洲国家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为了增强民众的文化遗产意识,各国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周”等宣传活动,以此影响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20〕。张维亚、喻学才和张薇三人对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分类保护和保护制度、教育保护、民间保护、使用保护进行了梳理。他们认为欧洲的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有文化遗产、历史街区和保护区三种。其中,文化遗产是指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的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所规定的经典定义,指纪念性创作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种;历史街区的概念则经历了从《威尼斯宪章》到《内罗毕建议》再到《华盛顿宪章》的逐渐演变明确的过程;保护区则是指因代表了一种历史、美学或自然的特征,而应当对其建筑整体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进行保留、修缮和重现其价值的地区。而在文化遗产保护类型上,他们则将之划分为五大类:具有重大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建筑物和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就保护制度而言,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包括了国际宪章与公约、各国立法和文化遗产保护行政,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即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1994年的《奈良宣言》重申了1964年《威尼斯宪章》“真实性”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文化和遗址的多样性是我们这个世界不可取代的精神资源和全人类的智慧财富”。《奈良宣言》在强调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同时肯定了保护方法的多样性。而在立法方面,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意大利和英国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方面,欧洲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部门。此外,欧洲国家还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教育保护、民间保护和使用保护体系,这些都大大促进了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21〕。
2.对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和路径的研究
王巨山和夏晓晨认为整体性原则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其主张的“内容观”和“环境观”对古迹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修复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整体性原则也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作为“标尺”来衡量和要求类别繁杂、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性质和保护要求大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整体性原则在保护实践中不仅应体现“内容观”和“环境观”,还应体现在“文化生态观”、“功能观”等方面得到体现〔22〕。刘焱论证了以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价值理念和两个正义原则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理性,指出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行政程序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及个人的权利主体地位,给他们以平等的话语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建立公正、公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关键〔23〕。李荣启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我国政府应坚持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原则,即本真性保护原则、整体性保护原则、科学保护原则、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稳步推进。同时全面推进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体系、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等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进程〔24〕。李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现代化和全球化语境下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他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两种思路进行探讨,确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的具体存在的基础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遵循的真实原则、生态原则、人本原则和发展原则〔25〕。 3.对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研究
方一珊认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取得了初步进展,如普查成果汇编、各级名录体系初步建立、传承人及传承机制保护、生态博物馆和传习所等文化部门的建立等。但是,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立法进程的推进等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该在借鉴学习世界先进经验的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26〕。张国强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应借鉴和运用行政生态理论,从经济、社会、沟通网络、符号系统以及政治构架这五种方面分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从这五个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保障体系。同时,这五个方面的作用是交叉、互动的,彼此之间互相作用、相互影响,缺一不可。一定要建立专业化的职能机构及相应制度,推进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制度建设、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监督的组织体制建设,改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问题。尤其要制定规范、严格的保护和修缮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在保护修缮和开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破坏。只有靠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才能真正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继承〔27〕。王明明和谢春红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任务艰巨、基础薄弱的现状出发,指出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开放合作的必要性,并在分析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目前所具备的科研平台基础上,提出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开放合作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及实现开放合作的方式和措施〔28〕。
四、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趋势、我们的局限及建议 从国际层面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从规范研究叙事走向案例和实证研究叙事,并有走向精确化、技术化和定量化研究的趋势。而参与的学科也较为广泛,涉及到文理各科,特别是涉及了现代尖端的多媒体和化工等科学技术领域。而在文科则有诸多基于科学方法论上的定性研究,其成果对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科学决策更具指导性。
国内则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研究阶段。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正在兴起,且其范式已经成为一个当下的研究热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内涵、功能、价值基础、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借鉴以及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发掘的阐述,以及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价值保障、功能开发、注意事项和项目发掘等标准性、功能性和内容性的探索研究,并且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责任认定和职能要求等方面做了一定的论述。但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体系构成、制度机制、路径技术和管理实践等层面的理论探讨、建构较为不足。这一研究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效果。具体而言,现有研究尚有以下缺陷。
一是缺乏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体制机制以及相关理论建构的探索研究,多探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标准、范围和技术方法等问题,没有回答如何建构和完善治理机制的理论问题。目前,虽然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成果众多,但是其研究视角和学理基础多为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领域。学科出发点的不同,导致了研究的切入点和侧重点也不相同,主题也就集中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合理性、标准和原则等宏观理论层面,以及对可保护文化遗产资源的发掘探索、资源保存的危机和文化遗产资源项目的变迁等微观层面的调查研究。虽然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是各类研究的必备内容,但是内容趋于零碎,难以形成系统而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研究现状使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在主要依靠政府以及政府间组织的同时,缺少相应的公共管理理论支持,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
二是缺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实践可行性问题的实证研究。没有对现有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实践体系的系统构成、运行机制和改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解释和实证分析研究,也就没有形成具有可行性的理论框架解释和基于实证的分析归纳,因而缺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实践的指导性。
三是现有的研究成果较为零散。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价值原则和路径选择迥异的观点,有些观点之间甚至出现了严重对立,这使系统性、整体性极强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面临着被“碎片化”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类研究的指导能力和水平。因此,在多元的价值和路径选择情境下,如何建立相应的协作治理机制,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了一大难点。
四是未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治理理论体系。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为我们留下了与西方迥异的文化遗产。在此情况下,我们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对象和社会生态具有了自身的特殊性,无法完全套用西方的理论和路径。而我国现有的研究多基于兴起于西方世界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影响了研究成果的理论水平。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成为了目前理论界的一大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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